人大代表的地位与职权

更新时间:2019-05-01 18: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代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推动代表工作与代表活动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是代表法颁布十周年,在这里

  代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推动代表工作与代表活动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是代表法颁布十周年,在这里结合学习代表法谈一谈体会。

  我国宪法对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着诸多内容的规定,但是在行文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表述。代表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定人大代表问题的法律,首先研究了人大代表的地位问题,并对这一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做了明确表述。代表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一条文不仅明确表述了人大代表的地位,同时也反映了以下思想:

  1.每一位人大代表均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因此,他们的地位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人民性。这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家,每一位人大代表均具有公民在国家政权中的合法代表的地位。因此,每一位人大代表都应当受到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尊重与支持。

  2.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由全体本级人大代表组成的,因此同一级的全体人大代表整体的地位,相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处于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以及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具有绝对的权威性。而人大代表个体,作为组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分子,其地位固然受到法律保护和社会尊敬,但远不比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亦不能凌驾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以及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

  人大代表的职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人大代表全体行使的职权。这种职权主要有两项,第一项即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职权。第二项即人大代表表决的职权。当然,按照代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人大代表行使表决权时,作为单个的人大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但这丝毫不能改变表决权的行使必须由全体人大代表共同来完成的事实,只不过说明全体人大代表共同行使表决权的过程中,作为单个人大代表的行为可以有三种选择罢了。所以,可以说,由全体人大代表共同行使的两项人大代表的职权,实际上均包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也就是说所谓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问题决定权均是通过全体人大代表共同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共同对会议上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行使表决权来最终实现的。另一种是人大代表个体行使的职权。这种职权也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只需人大代表一人而不需其他人大代表附议即可行使的人大代表职权,主要包括:[page]

  1.人大代表审议的职权。代表法第八条规定:“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这就是说任何一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均可以独立发表赞成或反对或修正的意见。这些意见可以在代表团小组会议上发表,也可以在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发表,还可以根据大会议程的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用口头形式发表,又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发表。另外,如果主席团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议案或报告时,邀请任何一位人大代表参加会议,这位人大代表亦可以在列席的会议上发表各种意见。人大代表发表的这些意见,均将作为有关部门修改议案草案或报告草案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每一位人大代表都应当抱着对国家和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行使好这项职权。

  2.人大代表询问的职权。代表法第十三条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负责人员回答询问。”这里的意思是任何一位人大代表在行使审议的职权时,均可以对涉及有关议案或报告的任何问题,向提出这些议案草案或报告草案的有关国家机关提问,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根据人大代表的要求,亲自向提问的人大代表作出回答,或者也可以派专门负责有关议案或报告的具体负责人员来回答人大代表的提问。这项工作的好与坏,将直接关系到人大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的质量,所以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有关国家机关,都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3.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职权。代表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一位人大代表均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由此可见,对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发生的事情,不论大小轻重,人大代表均可以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而相应的有关机关、组织则必须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以研究,能采纳的尽量采纳,不能采纳的要说明情况,并及时书面答复人大代表。有关机关、组织答复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均是受法定期限约束的,不得无限期拖延,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依法督促。

  4.人大代表进行视察的职权。按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人大代表进行视察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来进行的。其二是人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来进行的。无论哪种形式,人大代表进行视察的目的,主要都是为了了解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时,如遇到具体问题,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page]

  5.人大代表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职权。人大代表的这项职权实际上是人大代表视察权的延伸。代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大代表进行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6.人大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的职权。人大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可以分为应邀列席和直接列席两种形式。根据代表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可以直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7.人大代表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职权。代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这就是说任何一位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便可以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成为这个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并参与这个调查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8.人大代表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的职权。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实践中人大代表在这方面创造了不少好方法。譬如:有的人大代表通过搞接待日活动,在家中接待群众的来访;有的人大代表在人大常委会协助下,以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听取群众的意见等。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还可以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在这方面人大代表也创造了不少好经验。譬如:帮助政府进行法律宣传;为贯彻政府决策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带领群众致富等。

  第二类是需由人大代表至少一人领衔,一定数量的人附议方可行使的人大代表职权,主要包括:

  1.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职权。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其内容首先不得超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否则,提出的议案就不能成立。其次,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其形式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否则提出的议案也不能成立。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任何一位全国人大代表领衔必须有二十九位以上本级人大代表附议,任何一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领衔必须有十位以上本级人大代表附议,任何一位乡级人大代表领衔必须有五位以上本级人大代表附议,方可提出议案。否则,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还是不能成立。而任何一位全国人大代表领衔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则必须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本级人大代表附议方才成立,这里要求参加附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数量之所以很高,道理在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修改起来需要十分慎重。[page]

  2.人大代表提出有关职务候选人的职权。按照代表法第十一条并结合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任何一位人大代表领衔加上其他二十九位以上人大代表附议,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任何一位人大代表领衔加上其他十九位以上人大代表附议,县级的任何一位人大代表领衔加上其他九位以上人大代表附议,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级的任何一位人大代表领衔加上其他九位以上的人大代表附议,可以提出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否则提名无效。任何一位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代表领衔加上其他九位以上的本级人大代表附议,可以提出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否则提名无效。另外,根据1995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乡级的任何一位人大代表领衔加上其他九位以上的人大代表附议,还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同时,人大代表提名有关候选人,还有一个条件,即所提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否则提名无效。

  3.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的职权。质询案主要是人大代表对自己认为的受质询机关和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的不当行为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人大代表只能向其法定的质询对象提出质询案,否则其提出的质询案则不能成立。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其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并且要有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否则其提出的质询案也不能成立。另外,按照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任何一位全国人大代表领衔必须有二十九位以上其他本级人大代表附议,任何一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领衔必须有九位以上其他本级人大代表附议,方可提出质询案。否则,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案不能成立。

  4.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的职权。按照代表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罢免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罢免案;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提出罢免案。而在所有这些罢免案中,人大代表除要写清具体要求罢免的人员外,还必须写明要求罢免有关人员的理由,否则罢免案原则上不能成立。同时,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任何一位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领衔必须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本级人大代表附议,任何一位乡级人大代表领衔必须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本级人大代表附议,方能提出罢免案。否则,人大代表提出的罢免案不能成立。另外,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十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人大代表的这项职权,代表法中似有遗漏,应当及时补充上。1995年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增加了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大主席、副主席的罢免案。人大代表的这项职权,代表法也应考虑予以补充。[page]

  5.人大代表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职权。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这也就是说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针对大会难以及时作出决定的特定问题,可以提出组织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其目的在于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向大会提供有关报告,以便于大会对这一特定问题作出决定。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任何一位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领衔必须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本级其他人大代表附议,方可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否则,提议无效。

  6.人大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职权。按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认为存在非常紧急而又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的问题,就可以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任何一位人大代表领衔必须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本级其他人大代表附议,方可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否则提议无效。

  人大代表的职权是指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权力,与其相对应的是人大代表的职责,亦即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从前面的叙述我们不难看出,代表法对人大代表职权的规定是比较全面、详细的,但是关于人大代表的职责,则几乎没有规定统一的内容,只规定人大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人大代表资格终止。当然,全面、详细、统一地规定人大代表的职责,相对规定人大代表的职权要困难得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大代表综合素质的大幅度提高,修改、补充、完善代表法,在人大代表能够承受的最低水平线上,对人大代表的职责加以全面、详细、统一的规定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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