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主权原则简述

更新时间:2014-09-26 13: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卢梭强调主权是属于人民的,人民为了更好地生活才建立国家,因此国家是人民主权的产物。当人们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后,作为个人他被剥夺了他所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然而他却从这里面获得了如此之巨大的...

  卢梭强调主权是属于人民的,人民为了更好地生活才建立国家,因此国家是人民主权的产物。当人们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后,作为个人“他被剥夺了他所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然而他却从这里面获得了如此之巨大的收获……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成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他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公益所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此国家是人民主权的产物,是先有人民然后人民才建立了国家,先有人民主权然后才有国家主权,国家的主权是人民委托给国家的,这个委托的契约就是宪法。宪法是人民给国家的委托书,通过宪法这个中介环节完成了人民主权向国家主权的过渡,宪法转让了主权(虽然卢梭认为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宪权就是人民主权的表现,是先有人民主权,然后人民才制定宪法,通过宪法将主权转让给国家,才有国家主权,也才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是一种‘宪法现象’,而不是一种‘前宪法现象’”。人民主权是先于宪法,也高于宪法的,西耶士的制宪权理论认为制宪权是“始原性的权力,”存在于自然状态之中。

  人民主权原则既然先于宪法存在,就不是宪法的产物,宪法对人民主权原则只是确认、保障,而不是宪法产生人民主权。世界各国宪法之所以要肯定人民主权原则,并且通常都把它当作宪法基本原则的首要原则加以规定,是因为,一方面如果宪法不能说明国家权力来源的正当性这一基础性的问题,那么,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全部国家机器就可能因没有坚实的基础而坍塌,整个宪政体制就可能崩溃,人民主权原则是为了“满足对政治合法化的诉求和关于权利来源的终极性追问”;日本宪法学家小林直树认为“国民统治的最终决定权是先于宪法之前的原理问题”,“一切宪法都是在确认国民主权原则的基础上”。因此,哪怕“人民主权”缺少历史史料的实证,仅仅作为逻辑的需要,它也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人民主权”也不完全是一个空洞的口号,并不仅仅是在论证国家权力起源的正当性上才有意义,它的理论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有价值的,它为人民监督国家权力提供了理论依据,为人民在必要的情况下实行直接民主留下了空间。

  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不应当混为一谈。它们之间有密切联系,并且有时候是互相重合的,通常由国家代替人民行使主权,这种代替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人民直接行使主权“是相当不经济的”,由此而产生了“主权”与“治权”的逻辑分位。“洛克认为,如果国家会侵犯个人有效权力的疆域,那么,没有任何人会同意组织一个国家。国家也许会否认个人的某些权利(即个人自行作出法律裁判的权利),但是,从整体上说,这必须能够带来更大的好处。”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区别表现在,首先,人民主权产生宪法,而国家主权不能产生宪法,相反国家主权是被宪法产生的,因此国家主权不能制约宪法,而是要受到宪法的制约。人民主权可以产生宪法,也可以改变宪法,即人民有制宪权,也有修宪权,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应当是人民的权力,而不是国家的权力。其次,人民主权是国家主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源泉,国家主权如果不是来源于人民主权就没有正当性,没有人民主权就没有国家主权,国家主权要论证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就必须求助于人民主权,只有在人民主权的支撑下,国家主权才能理直气壮地挺起腰杆来。再次,国家主权既然来源于人民主权,就说明国家主权不是最高的、最终的主权,在国家主权之上还有人民主权,国家主权是要受人民主权约束的,人民主权在转换为国家主权之后并非就被彻底束之高阁了,虽然人民在将主权委托给国家之后一般就不再直接行使主权,但仍然在一定的条件下,在某些特殊时期,人民会直接站出来行使主权,如全民公决。全民公决是人民实现主权的直接途径,人民主权理论给全民公决提供了理论依据,虽然人民公决受到这样那样条件的限制而不可能在现阶段经常使用(在将来是否可能、是否必要“经常”使用也还有待论证),但国家至少不能完全排除人民公决的可能性,国家没有这样的权力,因为国家不能剥夺人民行使主权的权力,国家主权以及国家权力都在人民主权之下,而不是在其上,人民主权才是最高、最终的主权。第四,国家主权只是人民主权的一部分,人民主权未必是不可分割的,人民转让给国家的主权是人民主权的主要部分,但不是全部,人民自己还保留了一些主权,如人民的创制权、复决权、自治权。人民既有权对国家的某些重大事情直接提出自己的方案(创制权),也有权对国家已经决定的事情进行再表决(复决权),还可以自己直接决定自己的某些事物(自治权)。如果人民主权是不可分割的,那么人民主权转化为国家主权后就意味着人民将整个主权都转让给了国家,自己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再也不能行使主权,这无疑对人民来说是极其危险的,或者意味着在全民公决的时候,主权又全部回到人民手中,而国家此时不再享有任何主权,而这无疑又是荒谬的,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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