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一份题目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见5月16日《中国青年报》)。
这是以民间形式启动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建议书。三位普通公民首先行使了200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在西方,违宪审查已有过百年的历史,形成几种不同的违宪审查的流派。不管操作方式如何,对违宪进行审查,一方面是对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各种权利的司法救济,另一方面是对行政机关执法的一种监督与约束。《立法法》虽然没有明确出现“违宪审查”这个词,但在字里行间多少还是可以找到这方面的意思,这是一种进步,说明我们的最高权力机构———人大也充分认识到违宪审查的重要性。正是有了这个良好的开端,才会有今天普通公民上书提请违宪审查的事情发生。
由几位青年提请违宪审查,首先可以看作是公民权利、法律意识苏醒的标志。它是多年法律建设的一大成效;其次,公民把违宪审查提到桌面,从另一角度上也预示着行政机关正在走下公民心中的神坛,反映了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呼声。
当然,如果这项建议得以采纳,并开创违宪审查的新纪元可能性还不大。因为《立法法》虽然规定公民可以向人大提交违宪审查的建议,但却找不到可以保障这种建议生效的细节,譬如说提请审查的公民资格、建议采纳与否的标准、审查方式等等。尽管如此,仍不影响我们欣喜的心情,因为这是一个开端,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经过大家的点滴努力,一定会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从而推动法治的车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