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权有什么内容

更新时间:2018-07-04 11: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主要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在有些国家还包括传教自由。那么宗教信仰自由权有什么内容?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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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宗教信仰自由

   1.信教自由

  即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属于公民个人的思想、精神范畴、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精神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尊重他人的不同信仰,保护个人的思想自由,对私人的精神生活持宽容态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是人类从专制走向民主的标志之一,是开明政府的必然姿态,在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之间建立和保持互相尊重、友善和睦的良好关系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因此世界各国都用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认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肯定信仰自由的天然合理性。我国宪法第36条第1 款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2.择教自由

  即公民有选择信仰何种宗教或者何种教派的自由,有改变或者放弃自己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宗教从产生至今已有十几万年的历史,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世界性的几大宗教如佛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和无数形形色色的民族地区宗教以及现代历史上的新型宗教,在各宗教内部也开始出现教派林立的状况,宗教及其教派的多元化使公民选择宗教信仰成为可能和必要,公民选择信仰哪一种宗教、哪一种教派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社会不能强制和干涉。只要是合法的宗教组织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公民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公民不因信仰某一宗教或教派而受到社会鼓励,也不因拒绝某一宗教或教派而受到社会歧视。国家和社会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及信仰这个或那个宗教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一切方面给予他们平等的保障,我国宪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不同的宗教或教派之间,也应互相尊重,平等相待,不得排斥、打击迫害异教徒,对于退出本教派的公民以及改信其他教派的公民,应当尊重其选择,使不同宗教信仰的公民以及无神论者之间和平共处,宽容谦让,团结互助,以实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宁。

  二、宗教活动自由

   1.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

  宗教仪式是信仰宗教的公民表达他们的宗教信仰或进行修行的方式,是宗教意识外在化的程式化规范化的表现形式。如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各个宗教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各自的一整套宗教仪式,它们成为宗教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仪式具有烘托、渲染宗教气氛的作用,信教公民通过这些仪式来表达其内心深处的宗教意识,升华其宗教情感,在公共宗教场所的宗教仪式往往使参与者产生强烈的宗教共鸣,从而沟通彼此间的心灵,加强团体内部的凝聚力,通过庄严神圣的宗教仪式使信教者共同感受精神的安慰和希望,增强对其信仰的向往和尊敬。宗教仪式是宗教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没有宗教仪式就无法实现宗教信仰自由。

   2. 宗教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出版书报、杂志、图画等的自由。(注:《新编法学辞典》,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05页。 )其目的是表达和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见解。宗教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宗教出版物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宗教感情和宗教思想的自由,通过出版发行宗教杂志、刊物、报纸来宣扬宗教教义,传播宗教文化信息,可以在较短时间里,较大范围内传播其宗教精神,从而向社会和其他公民表达其宗教信仰,并进而影响社会和其他公民。宗教出版自由作为出版自由的一部分,正如信教公民作为公民的一部分一样,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和约束。

  宗教出版自由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从行使宗教出版自由权的主体来看,我国法律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此项权利,即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人,不享有选举权或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也不享有宗教出版自由。从行使宗教出版自由权的法律程序来看,必须由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才有权出版有关的宗教书报杂志,否则即为非法出版,政府有权予以取缔。从宗教出版自由权的范围来看,宗教出版物的内容“不得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注:我国宪法第36条第3款。)199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对来自境外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凡有煽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政府等反动内容的,要依法收缴。”(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 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17页。)同时宗教出版物和其他出版物一样,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宣扬色情和暴力,以及对他人作人身攻击等。

  3.宗教集会自由

  宗教集会是信教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教目的临时聚集在一定场所,发表其宗教见解、表达其宗教意愿的活动。集会自由是我国宪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部分,信教公民自然应享有这种集会自由。公民举行集会有各种目的,如庆祝某一节日,纪念某一历史事件,悼念某位人物,对某一行为表示谴责、申讨,表达某种意见、愿望和要求,以及研讨问题、娱乐生活等等,这其中当然不排除为了庆祝宗教节日、纪念宗教事件、悼念宗教人物以及表达宗教意见、愿望和要求、研讨宗教问题等等而举行的宗教集会,不论集会是否带有宗教色彩,只要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就应当被许可,并受到政府保护。

   4.宗教结社自由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我国公民有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结成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注:《新编法学辞典》,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98~799页。)。宗教结社是信仰同一宗教或同一教派的公民,为了表达共同的宗教信仰,相互交流宗教感情,探讨宗教思想,共同进行宗教活动而结成的宗教团体。宗教结社自由包括发起和成立宗教组织,发展宗教组织(如吸收新教徒),加入或退出宗教组织的自由。在宗教团体内过宗教生活有助于增强教徒们的凝聚力,推广和传播其宗教思想,对于信教公民来说,宗教结社是实现其宗教信仰、深化其宗教感情的重要途径和必然要求。如果不允许信教公民结社,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就难以实现,因此各国宪法和法律大都赋予和保障公民宗教结社自由,允许公民在法定范围内成立各种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依法进行各种宗教活动。

  随着社会的发展,宗教团体的作用已不局限于组织举行宗教活动(如讲经、传法、宣道等),而是广泛参与社会服务事业,从出世趋向入世,直接关注社会问题,通过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发挥其作用,如开办学校,支持教育事业,本着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精神,开展各种公益活动,提供慈善服务,寓宗教的神学思想、道德观念的宣传于社会服务之中,为希望工程捐款,关怀下岗女工等等,这些活动既有益于社会,也为政府排忧解难,深得各界人士的赞许。

  应当提出,宗教结社自由不能脱离法律的轨道,宗教团体应当依法成立,成立后应依法活动。对于具有反政府、敌视国家、带有暴力色彩的种种邪教组织,如美国的大卫教和人民圣殿教,瑞士、法国的太阳圣殿教,日本的奥姆真理教,我国的被立教等,由于其危害社会,违背国家法律,各国政府一般均采取措施予以取缔打击。

  5.传教自由

  各种宗教总是要依赖自己的宗教组织,经过一系列宗教程序来维护和传播自己的信仰,这种为传播宗教教义而举行的宗教活动即传教。它往往由专职宗教教职人员对未信教的朋友或已经信教的教徒阐述教义,宣扬本宗教的伦理道德观念,其内容除涉及宗教经典、神学教义外,还结合听者的思想实际及内心需要,讲述世界、国家、社会、家庭等许多内容,对听者有极大影响。这种传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信徒的灵性需要和精神需求,为他们形成或改变人生观和世界观提供了宗教上的指导和帮助。如我国佛道教的讲经弘法,伊斯教阿訇的礼拜讲经,基督教、天主教的牧师传道布道等。传教是宗教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教公民追求其宗教信仰的重要途径之一,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理应受到保护。

  6.宗教捐赠自由和接受宗教资助自由

  宗教捐赠自由是信教公民或其他组织为表达其宗教情感,向有关宗教团体或个人捐赠财物的自由。如佛道教的“布施”,伊斯兰教的“乜贴”,天主教的“献仪”,基督教的“奉献”等等。我国法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多设有“布施箱”、“功德箱”,为信教公民的宗教捐赠提供方便。这种捐赠应坚持自愿少量的原则,不允许摊派勒捐,避免增加信教群众的负担。(注: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第七部分,《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65页。)

  7.宗教营销自由

  宗教营销自由是宗教组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地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并自主地管理和使用营销所得的权利。其中宗教用品如香蜡、念珠、神佛像,宗教艺术品如宗教书画,宗教书刊如各种经书教义等。宗教营销和宗教捐赠是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其实现“自养”的主要经济途径。

  上文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权的相关内容,公民只能在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并不得违反党的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只有正常的宗教活动才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有公开的合法组织、正式的教义,按照一定教规在宗教场所内进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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