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有关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劳动权是社会权利的一种,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与卫生权、休息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等。农民工是从农民中分化出来的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如果不处理好农民工的问题,会破坏国家的和谐与稳定,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一、农民工劳动权受侵犯的主要表现
近年来,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如何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的实现是我们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下面就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的主要表现做一简单介绍。
1、不能实现平等就业的权利
农民工在就业方面多受限制。首先,农民工不能实现平等就业的权利。许多流入地城市为了保护本地人口的就业,在就业政策上实行区别对待,出台了一系列禁止和限制农民工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使得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不能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其次,在再就业的政策上。城市居民失去工作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失业保险和救济,可以通过政府采取的一系列鼓励再就业的措施重新找到工作。但是,农民工找不到或失去工作,是不能享受这些权利的。
2、不能获得完整的工资权利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有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通过最基本的劳动获得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然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如被迫接受低工资,遭受拖欠甚至拒付工资。
3、基本休息休假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休息休假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更好的提高劳动效率。但是,农民工普遍反映劳动超时现象严重“与同工种、同岗位的固定工相比,我们的工作量是他们的2倍以上,没有节假日、星期天,没有病假、婚丧假,不享受年薪假,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我们的工资收入只是他们的1/3到1/5。”。不少个体、私营及涉外企业经常让农民工加班加点,即使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放过。这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4、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
企业必须对劳动者实施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有的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伤亡事件频发。
5、职业培训参加率低
农民工职业教育明显滞后。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忽视上岗培训,致使劳动者在对企业的生产工艺和安全卫生条件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致伤致残。职业能力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客观基础,职业培训的缺失使农民工劳动技能较差,缺乏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手段,他们在与用工单位进行对话时常常处于劣势,间接使其劳动权受到损害。[page]
6、社会保障机制体系滞后
在实际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普遍缺失。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体系滞后,农民工群体近乎游离于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尤其在失业救助、医疗看病等方面农民工根本谈不上有什么社会保障待遇和保障机制。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犯的原因剖析
我国有大量关于公民劳动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各种形式的侵犯又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状况呢。
(一)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1、文化素质低。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目前有1亿左右的农民工在城镇打工,他们当中大部分只有初中文化水平。文化教育水平低,劳动能力不高,这些使得其劳动价值低廉,其就业范围也就受到很大的限制。
2、组织化程度低。首先,缺乏劳务输出组织。农民工外出打工基本上都是通过熟人介绍,或自己到城里去找工作,有很大的盲目性。其次,缺乏权利保护组织。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但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往往被阻隔在工会之外。
3、权益意识缺乏。由于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知识水平的局限,农民工权利意识和概念模糊,无法判断自身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和程度,甚至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当然更谈不上既是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社会原因
农民工劳动权得不到实现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他们自身,而是源于社会排斥。
1、城乡二元结构的确立和发展。所谓城乡二元结构,是指我们在社会治理中,通过户籍制度人为地将公民划分为"“农村”和“城市”,或者“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并以此为依据确定政治身份,实施社会管理,划分职业,分配社会资源,由此形成了在同一个国家之内城市与农村、农业与非农业并行的社会结构模式,事实上形成了两个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上有着重大差别的社会等级。这是造成像农民工这样一些社会群体长期处于劳动权缺失不公正、不平等状态的根源。
2、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社会现实。我国本身的国情和体制转轨的特殊历史阶段,出现了劳动力资源的严重过剩。由于劳动力供给总量远远大于需求总量,劳动力市场完全成为买方市场,这就使得劳动力价值也愈发疲软,劳动者也随之丧失了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条件、劳动待遇进行谈判的筹码。
3、立法存在缺陷。首先,宪法中没有关于农民权利的特别规定。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很多种农民是享受不到的。其次,劳动法规不健全、不完善。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是除《劳动法》之外,其他法律法规对劳动权的规定和保护较为分散,一些重要的调整劳动关系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出台。而且《劳动法》本身规定也不尽完善。再次,我国刑法对劳动权的保护不够,一是关于侵犯劳动权犯罪的罪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现阶段对劳动权保护的需要;二是对构成犯罪的情节均是“情节严重”的模糊表述。[page]
4、司法保护不足。司法救济是农民工权利保护的最后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但在现实中却存在着诉讼费用高、诉讼周期长、举证困难、执行困难等障碍。
5、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当。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先裁后审”的处理程序,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过申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非法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仲裁申请时效时间短。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必须申请仲裁,劳动者常常因轻信雇主的承诺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从而丧失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政策途径获得权利的及时救济。
仲裁机构设置不太合理。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隶属于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在机构、人员、经费上都受制于当地政府,因此在处理案件中,受到行政干预较多。
三、农民工劳动权的实现路径
农民工劳动权的保护和实现,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条件的配合。
1、树立国家义务的观念
国家的义务主要有三项:立法,提供公平的法律规则;司法,公正地裁判纠纷并予以执行;行政管理,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
农民工是弱势群体,这意味着他们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是不能摆脱所面临的困境的。劳动权是基本社会权利,需要国家和社会的积极作为才能实现。国家和社会如果不积极履行义务,劳动权的实现就失去支撑,就会落空。因此,在现实社会中,应当树立国家义务观念,加强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来帮助公民实现其劳动权。
2、提高农民工的文化水平
应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改变农民工文化素质偏低,劳动技能差,缺乏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就业范围狭窄的现状。
3、强化劳动者的劳动权意识
劳动权的实现需要有普遍的权利意识作为背景。国家、社会和劳动者都应培育劳动权意识。作为劳动权主体的劳动者,尤其要有劳动权意识,要有为争取、维护、实现劳动权而努力的意识。
4、加强组织建设
一方面建立和完善劳务输出组织,减少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盲目性。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新建企业工会组建步伐,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通过法定渠道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
5、改革我国的户籍制度
必须改革传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变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为统一的居民身份证一元户籍制度,实现城乡户口一体化管理。[page]
6、完善劳动立法
在全面清理对农民工的歧视性立法基础上,首先,在宪法规定基本权利的特殊主体中加入“农民”。其次,加快制订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形成完善的保护劳动权的法律体系。在立法中针对用人单位或雇主的恶意欠薪行为确认欠薪保障制度,以确保劳动者工资请求权的实现。再次,扩大劳动权的刑事责任范围并增加侵犯劳动权的罪名,增加侵犯劳动平等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障权的罪名,加大处罚度,以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的顺利实现。
7、加强司法保护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劳动权的维护也同其他宪法基本权利一样需要司法程序的保障。在强调和监督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建立全方位、多渠道、点面结合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及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在农民工作为原告的案件中,可以适当地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否则用人单位承担败诉后果。改变诉讼费用高、诉讼周期长、举证困难、执行困难的情况。
8、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针对劳动争议程序处理不当的问题,建立或裁或审的争议解决机制,即当事人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可以任意选择,出现了劳动争议,允许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减少仲裁的环节。这样可以减少劳动者付出的时间成本,也有利于从时效上维护农民工的诉权。
当然,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的根本途径是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劳动岗位,并保证劳动者能够依法履行义务,依法享有和实现劳动权。在此基础上,保障农民工社会经济权利的全面实现(作者单位:石家庄铁道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