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5日,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2008]19号),在第三部分“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中,提出“建立军事法院法官转任地方人民法院法官制度”。该制度是军事法官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有中国特色军事法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事法官转业安置工作,实现法官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军事法官队伍和地方法官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在此略抒己见。
一、军事法院法官转任地方人民法院法官的条件
军事法院法官转任地方人民法院法官的条件,除了具备一般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外,还必须是取得军事法官身份的军队转业干部。这主要是考虑到,军事法院系统的干部身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事法院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政联字第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已被评为具有法官等级的军事法官;另一种是尚未被评为军事法官的,但在军事法院从事工作的干部。将军事法院法官转任地方人民法院法官的资格条件限定为具有法官等级的军事法院干部,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要求,并且有利于调动尚未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现役干部的积极性,促使他们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军事法官资格。
二、军事法院法官转任地方人民法院法官的程序设想
军事法院法官转任地方人民法院法官的,可以在确定军事法院法官转业后,由军事法官本人提出转任申请,由地方人民法院与转业军事法官进行双向选择,转业军事法官不再参加地方公务员资格考试,接收法院和转业军事法官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协议后,由军转办依据签订协议确定转业军事法官的接收法院。对没有与接收法院签订协议的转业军事法官,国家在地方法院系统内实行包底分配,可按照转业军事法官的专业特长、自然流向以及本人意愿,根据接收安置法院系统空缺计划进行合理分配,直接安置军事法官到地方人民法院工作,使每名转业的军事法官得到妥善安排。
(作者单位:兰州军区陕西军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