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分遵照以下规定:
1、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区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
2、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3、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某些国家在一级政权内部,为了实现某一单项职能的管理而划分的区域,作为一种行政区划,如美国行政区域的数目很多,其中大部分是单职能的,包括学区、司法区和其他各种专区如消防区、水土保护区、住宅区、公路区等。
国家都是按地域划分行政区。各国的行政区划有不同的划分和名称。不论何种类型的国家,行政区划的划分总要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并考虑政治、经济、民族、人口、国防、历史传统等各方面的因素。社会主义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通常根据以下原则:
1、政治原则。促使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便利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2、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
3、民族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居住状况和其他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巩固各民族的团结。这些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此外,也顾及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市、县、自治州、自治县;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镇、民族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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