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黑龙江省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或工作(议事)规则。主要内容是:(1)关于工作机构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由7~15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成员要逐步实现专职化、年轻化、专业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部分委员;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决定是否接受专门委员会成员辞职;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出缺时,可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该委员会的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待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的主任委员为止;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代表职务被停止执行或者其代表资格终止时,其在本委员会的职务即随之停止或终止,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予以公告;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专门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参加活动,如果不能正常履行和从事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应动员其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专门委员会成员属于在职人员,原待遇不变,其任职期间和离任后的政治、生活管理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2)关于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的规定。审议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或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报告;研究、拟订属于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议;开展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研究,拟订立法计划,组织或者参与有关地方立法案的起草与修订工作;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委托,审议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请批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请批准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并提出审议报告;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立法调查、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审议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政府颁布的被认为不适当的规章、命令、决定,以及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被认为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议、决定,并提出报告;参加由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人大常委会加强依法监督,根据需要可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根据需要,对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建议、意见或议案;联系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听取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向常委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参加由 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有关工作开展评议活动;审议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报告;承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其他事项。(3)关于工作制度的规定。专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议事制度;本委员会会议和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议决事项,经专门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专门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专门委员会成员可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部门领导人员列席会议,邀请有关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讨论问题时可以要求一府两院有关部门派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