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在机关内部调整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将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调入机关担任一定层次公务员职务的管理活动。建立公务员交流制度,标志着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灵活和开放,体现出公务员管理的生机和活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二款“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规定的是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包括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两种。
内部交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既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不同职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外部交流,是指与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交流。之所以限定在这三类部门是因为公务员交流是一种特定的组织行为,而公务员与这三类部门之间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这种国家人事管理结构内的人员流动,比较容易通过沟通协调来实现。但跨越了这种范围,这种组织行为便很难进行。规定公务员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表明了我国的公务员是一个对外实行交流的开放系统,充分体现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第三款规定了公务员交流的形式分为调任、转任、挂职锻炼三种。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的交流方式从过去的四种变成了现在的三种,把原来的轮换(也称轮岗)并入了转任。原因是转任和轮换(轮岗)两种交流形式实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分开后反而造成了概念上的交叉重复。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总体规定,共分为三款,规定了交流范围、基本方式、种类等。
第一款,是对公务员的交流在制度上加以确定。这一规定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基本相同,这也是对公务员交流制度实施十几年来经验的总结和继续肯定。
第二款,规定的是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包括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两种。
内部交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既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内不同职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外部交流,是指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交流。这里所称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等。规定公务员可以与公务员队伍中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充分体现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第三款,规定了公务员交流的形式分为调任、转任、挂职锻炼三种。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交流的方式由过去的四种变成了三种 ,把原来的轮换(轮岗)并入了转任。以前,根据交流目的的不同,将内部交流分为转任和轮换(轮岗)两个形式。但在实践中,转任和轮换这两种交流形式实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分开后反而造成了概念上交叉重复。因此,公务员法在总结公务员交流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将两者合二为一,用转任来代表所有的内部交流的形式,从而使各种交流形式的概念明确,界限清晰,便于实践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