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9-05-07 04: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自2004年以来的司法考试中共考查七道题目,出题形式非常呆板,题干均以以下作法哪些符合或不符合《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设问。2008年由于《行政

  《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自2004年以来的司法考试中共考查七道题目,出题形式非常呆板,题干均以”以下作法哪些符合或不符合《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设问”。2008年由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作为新法被确定为必读法规,就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内容考了两道题目。在大家复习公务员有关任职回避的规定时,由于涉及婚姻法中亲属关系及代数的认定以及禁止担任三种职务的理解,故而有必要专门撰文予以厘清。

  一、任职回避的含义及规定

  《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任职回避,也称职务回避,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由于亲情具有非理性和高度人身依附性等特点,决定了亲情与公务执行中所要求的严肃、公正、依法等基本要素会产生本质冲突。任职回避,主要就是将公与私、“国”与”家”严格分开,使公务员身在其职可以不受亲情的羁绊,完全置身于工作环境中,使公务员之间形成和谐单纯的工作关系。根据上述《公务员法》的规定可以把公务员的任职回避概括为“四种亲属、三个禁止”

  二、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及范围

  婚姻法意义上的亲属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特殊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亲属分为三类:配偶、血亲和姻亲。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一) 夫妻关系。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感情为基础、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成的伴侣。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的双方,即丈夫和妻子,互为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的成立,以双方依法领取结婚证为标准;夫妻关系的结束,以双方依法领取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为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夫妻关系限于有效的夫妻关系,即曾经是夫妻关系而现在已经离婚的,不属于任职回避的范围。夫妻是已婚成年人的亲属群中的重要亲属,是任职回避的首要对象。

  (二)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他们和自己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玄孙子女、外玄孙子女等。鉴于人的寿命的有限性和公务员任职年龄的限制(18周岁以上),直系血亲的链条中同时担任公务员的人所分属的辈分并不会太多。因此,在实践中,直系血亲关系一般表现为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即指父母与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page]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寝室,即非直系血亲,但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者表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份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血亲的配偶,即自己的血亲的配偶,如直系血亲的配偶包括儿媳、女婿等;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父、舅母、姨夫等;二是配偶的血亲,即自己的配偶的血亲,如配偶的直系血亲即配偶之父母、祖父母;配偶的旁系血亲即配偶的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前者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后者如儿媳之父母等。姻亲的范围十分广泛,如果全部实行任职回避,一来涉及的人员非常多,审查工作量非常大,二来也没必要。所以,《公务员法》仅要求相互之间存在着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进行任职回避。另外,《公务员法》没有对近姻亲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以及儿女配偶的父母,一般与公务员的联系较为紧密,属任职回避之列。

  三、应予回避的职务的范围

  (一)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因为如果这类公务员任职于同一国家机关,且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那么他(她)们之间就具有同事和亲属双重关系,这种局面必然会使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复杂化,影响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正常展开。当然,我们也不能无限扩大任职回避的内容。任职回避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两个公务员在同一机关任职;二是两个公务员隶属于并且是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也就是说,如果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之间,不在同一机关工作,或者虽然在同一机关工作,但并非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那么就无需任职回避。

  (二)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因为在一个机关内,领导者对其职务范围内的每件事和个人都负有直接或者间接的管理或者领导的职责,如果其直接下属和他之间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就可能出现以亲属关系、家庭关系代替领导关系与被领导关系的情形,以致干扰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的顺利开展。此时的任职回避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为两个公务员在同一机关任职,而非在两个机关任职。二为两个公务员担任的职务之间具有直接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而非间接的领导关系,也不是指导关系。[page]

  对《公务员法》第68条第一款“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这句话正确的理解是:“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以下两个职务(这是一个大前提):一是双方直接隶属┄┄;一是直接上下级┄┄。有人将此规定理解为:一是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二是不得“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是错误的。正确理解《公务员法》第68条第一款禁止担任的前两种职务的同一个大前提是”在同一机关“内。那么弟弟担任市教育局长,哥哥就可以担任该市的公安局长,因为这并非在同一机关。

  那么这里的“同一领导人“和”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具体何指呢?根据《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员回避暂行办法》第3条对“同一领导人员“解释为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对”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解释为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见拙作《国家公务员制度新论》P262 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版)。如此理解,则下述真题中D选项中的李某任公安局长,若其妻担任派出所副所长也是被禁止的。

  例,(2007-二-85-多)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A.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

  B.刘某是工商局局长,其侄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

  C.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

  D.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

  【答案】A、B、C。

  【评析】《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A项违反有关回避的规定,当选。《公务员法》第70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1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C项违反了公务员执行公务回避的规定,也应该选。关于D选项是否属于《公务员法》第68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县级公安局李局长,其妻若担任派出所所长、副所长都应认定是“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而选项D中交待其妻仅担任户籍警,中间隔着科所长一级中层干部就是不违反《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的。派出所是区县市(不设区的)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人事、财务不独立,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授予的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职权。[page]

  (三)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这主要是考虑到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等工作的特殊性质以及与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关系——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目的本来就是监督领导者,如果由领导者的亲属来从事这些工作,则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甚至反过来对领导者起到不正当的保护作用。组织、人事、财务等工作是机关内部十分重要的工作,是纪检、监察、审计所针对的主要对象。这类工作如果让领导者的亲属来做,便很难有效地进行纪检、监察和审计。

  例, 以下哪些情形属于违反《公务员法》规定而应当执行回避的?

  A.张某为河北唐山市林业局局长,其子则担任该局纪检组长

  B.田某是河北省司法厅公律处副处长,其妻为该司法厅基层处科员

  C.刘某为邯郸市丛台区交通局局长,其儿媳担任该局会计

  D.王某担任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其外甥担任该局党组秘书

  【答案】A、C、D。B选项中的夫妻关系担任的职务既非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非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四)任职回避的变通规定。如因地域(边远地区)或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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