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法定的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的办法,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的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建立起始于1980年,正式建立于1989年,到2009年止经过了2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的稳定的人才录用选拔体系。
一、录用的前提条件、职务范围
(1)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前提条件:①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②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2)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职务范围包括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二、录用公务员的程序
(1)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包括:①发布招考公告;②报名和资格审查;③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④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⑤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⑥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⑦试用与培训,其中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符合的取消录用。
(2)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的程序。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三、考公务员的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四、录用公务员的原则
(1)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2)《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曾被开除公职的;③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