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一府两院”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也就是说,法院、检察院不对政府负责,这样也就赋予了法官、检察官身份的特殊性,检察官、法官不属于行政人员。根据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国家公务员是指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法官、检察官是司法人员,只忠实于事实和法律。所以作为首部针对人事管理方面的公务员立法,把法官、检察官等列入公务员范围,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公务员法草案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而法官法规定,法官只服从法律,没有服从上级命令的义务;检察官虽然受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但是其与行政机关的上下级关系的服从与被领导关系有明显的区别。草案把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给行政干预司法、司法权行政化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与法治精神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