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和暂行条例的规定有很大的区别。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是指依法由选举产生或由人大任命的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二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其他非由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和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有很大的变化,即公务员不仅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各级党委机关、社会团体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以及立法、审判、检察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这样公务员法调整的公务员范围就明显地超越了暂行条例的范围。各级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划入公务员的范围,这是由其工作性质决定的。 按公务员法的界定,列入我国公务员范围的机关工作人员大致是:一、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四、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七、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