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目前只实行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两种。对公务员的养老、失业和工伤尚未建立保险制度。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是指公务员因患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所在单位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主要由患病期间的医疗待遇和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两部分组成。2005年5月20日,国务院转发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结合目前我国公务员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主要内容有:
(1)医疗补助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2)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补助经费的财务和审计工作。
二、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对女性公务员在怀孕和分娩时所给予一定的照顾和物质帮助的制度。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是公务员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女性公务员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台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不得在女性公务员怀孕期间、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予以辞退;怀孕的女性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工作时间;女性公务员在哺乳期内,单位必须提供方便。
(3)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必须建立女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