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事指南
(一)个人申请。辞职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辞职申请书,说明辞职理由,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审核。所在单位根据公务员辞职的条件和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在《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一式三份)上加具意见。
(三)审批。所在单位有党委的,由单位自行审批;没有党委的,按管理序列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报送审批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同意XXX辞职的意见》;
2.《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反馈辞职意见。经审批部门同意辞职的,所在单位向辞职申请人发放《辞职证明书》。不同意辞职的,由审批部门复函所在单位。[page]
(五)归档。所在单位将《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和《关于同意XXX辞职的批复》各一份存入辞职申请人的个人档案。
(六)办理辞职手续。所在单位在发出《辞职证明书》后十五日内收回辞职申请人相关证件并按规定为其补办社会保险。同时,办理公务交接以及终止其工资和公费医疗等手续并将档案转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二、有关说明
(一)有党委的所在单位自行审批后将《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和《关于同意XXX辞职的批复》各一份按管理序列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备案。
(二)公务员申请辞职,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三)申请辞职的公务员在离职前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必要时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公务员辞职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起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五)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六)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正式任职未满三年);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三、政策依据
(一)《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1996〕128号);
(二)《关于贯彻〈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任〔1997〕10号);
(三)《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实施办法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