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请求人
错误拘留、超期拘留、错误逮捕、错误收监、身体伤害(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违法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权利人或近亲属。
二、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
三、支付赔偿金
1、返还财产;2、恢复原状;3、医疗费;4、护理费;5、误工费(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6、残疾生活辅助具费;7、康复费;8、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9、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10、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11、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12、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赔偿依据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五、赔偿时效:两年。
六、赔偿程序
(一)赔偿请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三)赔偿决定书/不予赔偿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给赔偿请求人;
(四)不服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未处理,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五)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六)不服复议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原则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八)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九)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