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环节中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

更新时间:2019-06-06 08: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被害人作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也应成为刑事诉讼保护的内容,而如何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是我国刑事

  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被害人作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也应成为刑事诉讼保护的内容,而如何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是我国刑事司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目前,对被害人受损利益的补救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来实现。虽然有的地方可以由当地民政部门或受害人所在单位给予适当救济。但这种救济不为法律所调整。因此,在国家赔偿法修订时应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受到犯罪侵害而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渠道得到充分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相应程序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现状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对被害人的赔偿必须仰仗犯罪人有赔偿能力为前提。我国暴力犯罪人普遍贫穷的现状或者因特定原因未发现犯罪人的情况下,保障被害人求偿目就难以实现。

  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杀人案的四位被害人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马加爵个人一无所有,其家属也一贫如洗,随着马加爵被执行死刑,受害者的赔偿要求一瞬间也化为泡影。继马加爵案后,2006年7月16日,陕西汉阴县平梁镇凤凰山山顶上的铁瓦殿内,邱兴华致九死一伤,此后案犯在潜逃过程中抢劫杀人,又造成一死二伤,制造了轰动全国的惨案。从媒体的有关报道来看,人们更多关注的是,邱兴华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他是否能够获得公正审判。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那些被害人及其家属少有人问津,一些被害人及其家属处于悲惨和无助的境地,他们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他们在遭受心灵和肉体伤痛的同时,还要独自承担邱兴华给他们带来的经济恶果。诸如此类案件,举不胜举。

  任何国家都应重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社会现实将这一问题提到法律层面,要求得到根本的长远的解决。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救济机制依赖于国家对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确立。由国家担负起保证被害人获得救济的责任,这也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

  关于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法理依据,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责任说。该理论认为:犯罪的发生是因为国家没有完全尽到责任,即为了兼顾社会安全与维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架构,现代国家均将维护社会安全所必要的强制力以及刑罚权集中于国家,希望籍此禁止私人报复行为。既然如此,国家便有维持安全,预防犯罪,使国民免于被害的责任。倘若有国民遭受犯罪之侵害,国家便有义务对被害人所受损害给予赔偿。[page]

  2、社会福利说。该理论认为:通过社会政策来改善和关心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这是整个社会的一种责任。当社会成员因犯罪被害而致残、死亡或贫困、无人供养时,国家对被害人提供福利性的补助,体现出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一致性。

  3、被期待说。该理论认为:被害人处于困境之时,期待国家救济,国家有责任对于身处困境的人提供救济。虽然刑法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这种损害赔偿制度对刑事被害人的损失赔偿是不充分的,国家应该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

  4、司法改革说。该理论认为:现行的刑事法律,注重赋予犯罪人的各种诉讼权利,而忽视了被害人的诉讼权益,造成司法不公现象。这种由于法制不完善而致使被害人受到不公平待遇的问题,只有通过完善立法和改革现行刑事司法制度来解决。因此,为均衡加害者与被害者之间的权益,实现司法正义,国家有必要制定被害人补偿法以维护被害人权益。

  5、刑事政策说。该理论认为: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可以安抚被害人,减轻对犯罪人的仇恨,防止被害人向犯罪人的转化,有利于缓和社会的报应感情。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回复由于犯罪而失衡的法秩序及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从而安定社会秩序。

  6、社会正义说。该理论认为:由于犯罪人的经济能力普遍有限,所以被害人实际上能从犯罪人那里得于的赔偿非常有限。另外国家对罪犯刑罚的执行,也大大影响到罪犯对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赔偿。目前刑事法制保护的重心几乎都落在了犯罪人身上,为了平衡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利益,实现刑事正义,应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

  上述几种学说都是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其中国家责任说是最具现实基础的,国家具有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双重职能,负有保护和救济社会弱者的义务。维护社会治安,防止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样才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原理。公民之所以被犯罪所害,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由于国家没有完全尽到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我国刑法任务和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二者密不可分。这就要求刑法能够真正实现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的相对平衡,切实完善被害人权利救济制度,这也是人性刑法理念的根本要求。同时基于社会正义的考虑,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权利,也破坏了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国家应通过有效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来承担对刑事被害人的损害补偿责任。

  三、检察环节构建我国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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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检察环节建立我国的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应着眼于我国国情。我国的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建,应着重解决下列几个问题:

  (一)国家补偿的原则

  1、先赔后补,以赔为主原则。只有当被害人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完全赔偿时,国家才有给予补偿的责任。

  2、有限补赔、不补偿精神损失原则。由于被害人的损失非国家直接造成,补偿也不是国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所以,国家补偿以解决被害人的生活困难为目的。补偿标准应当确定最低额度。受偿对象一般应是受害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在司法实务中对于精神补偿难以把握,现阶段应遵循时精神损害不予补偿原则。

  3、迅速、公平、便利的原则。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身体、精神均受到严重伤害,应当及时给予救济以减轻被害人的痛苦和损失。就具体案件而言,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且公安机关撤案的或不起诉决定的生效之日,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就可以提起国家补偿申请。且经过审查后,在一定期限内,应及时补偿到位。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前提

  国家补偿须以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诉的决定为前提。批捕权既是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追诉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也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权力。对于没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尚未查证属实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公安机关也予以撤案的就导致了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所采取的一种处置方式,不起诉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而终止刑事诉讼程序。不批准逮捕决定和不起诉决定一样,都能导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终结,从而在法律上排除了加害人的存在,致使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加害人或其他途径的赔偿。因此,对于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被害人,需要在检察环节得到国家补偿。

  (三)国家补偿的对象

  关于补偿的对象,各国在立法上的规定不尽相同,大多数国家把补偿对象限定在暴力犯罪所引起的对人的生命、健康的损害。我国在借鉴联合国《为罪行与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和相关国家的有益经验基础上,可确定国家补偿的对象为暴力犯罪的直接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受犯罪侵害的法人和其它组织)。直接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有下列情形的可获国家补偿 ①直接受害人遭受暴力犯罪致重伤,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的;②直接受害人遭受暴力犯罪致重伤,无力承担巨款医疗费用的;③直接受害人死亡,依靠其抚养或赡养的近亲属生活特别困难的;④其他应当予以补偿的。对已从其他部门获得赔偿或救助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取得民事赔偿的;直接受害人对于自己的受害有重大过错的等情形的则不应予以补偿。[page]

  (四)国家补偿的形式和金额

  补偿的方式主要有现金补偿和实物补偿。在我国,一次性的现金补偿是最佳方案。采用现金的方式能迅速帮助被害人摆脱生活窘境,便于检察机关具体操作实施。

  确定补偿数额,就我国而言,笔者认为,以确定最低的标准为宜。之所以强调确定一个最低标准,是因我国弱势群体的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较为普遍,为避免损害“弱势”中被害人的利益,必须要确定一个保障基本生活费用的数额。具体可参照《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来进行。

  (五)国家补偿的程序

  检察环节中国家补偿程序包括直接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检察机关审查、作出决定。直接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2)申请补偿的原因、理由和基本情况;(3)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4)当地政府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5)检察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办公室对证明材料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国家补偿条件的作出予以补偿的决定,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补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检委会提请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国家补偿金的来源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它既没有专门资金也缺乏筹集专门资金的渠道用于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因此,检察环节所需的国家补偿金应当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在具体操作中,补偿资金的预算可根据检察机关上一年度办理的暴力犯罪案件不批捕、不起诉的情况及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资金应当专户存放在财政部门,当检察机关决定进行国家补偿时,可专项专案申请支出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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