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 第3章 第17节
标题:刑事赔偿免责
法条内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 本条是对刑事赔偿免责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这种行为必须是公民故意所为。如果公民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如因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造成屈打成招,从而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不属于“故意作虚假供述”国家仍应对该公民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司法机关在未弄清行为人的责任年龄或者责任能力前将其羁押,行为人也不能请求国家赔偿。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间、经特赦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这是指公安机关、安全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劳动改造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的与刑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人犯的职权无关的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损害发生的。凡非因外力强迫,自己故意伤害自己造成损害的,不能请求国家赔偿。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项原则性规定,即除本法规定的刑事赔偿免责事由外,其他法律规定对某种事项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依照该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