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

更新时间:2019-06-05 18: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国家赔偿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和根据法条内容: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释

  国家赔偿法 第1章 第1节

  标题:立法目的和根据

  法条内容: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赔偿法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一、国家赔偿的立法目的有两点: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2.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取得宪法规定的国家赔偿权利作了规定,是对宪法这一原则的具体化,是贯彻落实宪法的重要方面。

  国家赔偿法 第1章 第2节

  标题:赔偿责任、义务机关

  法条内容: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和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规定。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一、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法规定的是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因此,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保卫部门,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劳改机关及他们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社会团体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他们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除上述情形外,根据实际需要,有些法律、法规将某些对社会管理的职权授予了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如法律授予卫生防疫站以检疫卫生的权利。因此,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他们的权力时,违法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二、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侵权行为,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应当由该机关或者该机关工作人员对损害后果负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可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经济上的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三、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后果的。作为侵权赔偿的条件之一,就是对损害后果给予赔偿,如果没有损害后果,也就无需赔偿。同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具备了以上条件,才构成国家赔偿责任,受害人才具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3节

  标题:行政赔偿范围

  法条内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这是指根据法律授权,行使限制人身自由权力的行政机关,实施拘留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时,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职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公安机关、海关、卫生检疫机关。行政拘留,指有权的行政机关在短期内将公民拘禁、留置于一定的处所,剥夺其人身自由,但不剥夺其政治权利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者制止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产生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劳动教养、收容审查、扣留等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这是指无权行使限制人身自由职权的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采用拘留、禁闭、隔离、关押等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行政机关的职权是由法定的,其范围必须受法律限制,如果法律并没有赋予某一行政机关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该机关就无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而应将案件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三、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乱纪,殴打公民或者以其他暴力方法使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受到损害的。,我国在1988年9月5日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根据公约精神,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非因法律制裁,蓄意使公民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都应受到禁止,受害者享有获得公平和足够赔偿的权利。本条的规定不仅遵守了国际公约,更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因暴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关于武器、警械使用的法律规定,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这一规定,是为了适应实践中的复杂情况所作的灵活规定。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4节

  标题: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法条内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权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的规定。 我国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1.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经济处罚。2.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对依法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者执照,但其活动违反许可的内容和范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处罚。3.责令停产停业,是对工商企业或者个体经营户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一种处罚。4.没收财产是将违法行为人的非法所得、违禁物或者违法行为工具予以没收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作出没收财产处罚的前提必须是财产取得方式和财产本身是违禁物或者违法行为工具。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查封,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对财产所有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就地封存,贴上封条。扣押,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将财产运到另外场所予以扣留。冻结,是银行根据行政机关的请求,不准存款人提取银行存款。“等”主要有强制划拨;强制销毁;强制收兑;强行退还;强行拆除;强行抵缴;强制收购。违法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指:1.无权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2.采取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这是指行政机关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强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律规定的义务。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征收财物,一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强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财力、物力。 四、造成财产权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这是一项原则性规定。根据此项规定行政机关只要违法行使职权并对财产造成了损害就应该由国家给与国家赔偿:如,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等。如果查证履实,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照本条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page]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5节

  标题:赔偿的免责

  法条内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赔偿免责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个人行为指行为的时间、目的、措施都与行使行政职权没有任何关系,行为也不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侵权责任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应由个人来赔偿。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这是指损害的发生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制造假象,欺骗执法人员,或者自己伤害自己造成的。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机关适用该项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是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的故意行为引起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项原则性规定,但是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做此规定。但以下几种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国家行为,指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国防、外交等方面的行为。2.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6节

  标题:赔偿资格

  法条内容: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释义: 本条是对有权要求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的规定。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遭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间接的“受害人”不具备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当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国家赔偿,除继承人之外,与受害人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的继承人顺序,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的顺序进行。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有多种情况,有依法被取缔的、有破产的、有合并的、有分立的等。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取缔、破产的;不发生权利义务的转移问题。本条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是指其经合并或者分立后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他法人、组织的情形。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承受已终止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应当包括国家赔偿请求权。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7节

  标题:赔偿义务机关

  法条内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释义: 本条是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这里的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不包括同意行政机关内部的两以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不包括同一行政机关内部具有从属关系的两个以上的行政机构和组织。二、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授权,必须使法律、法规民问规定的授权,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所作的授权只能视为委托,发生赔偿问题,由委托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三、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值得注意的事,如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所实施得致害行为与委托职权无关,则该被致害行为只能被认定为个人行为,由致害人承当民事责任四、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毕竟国家赔偿的实质是赔偿责任由国家来承担。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8节

  标题:复议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

  法条内容: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释义: 本条是对复议机关如何履行赔偿义务的规定。 复议机关是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情况主要发生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上。这样规定,有利于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执法的监督,同时,对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起到促进作用。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9节

  标题:主动赔偿及索赔偿的方式

  法条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释义: 本条是对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主动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赔偿要求的程序和在请求确认侵权事实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本着对人民负责的原则,主动给予赔偿。对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法确认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由侵权的行政机关自己发现,自己确认;二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确认;三是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审判加以确认。经依法确认后,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侵权事实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由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确认侵权事实后,一并就侵权赔偿请求作出处理。这两种解决赔偿问题的途径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选择。[page]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10节

  标题:共同赔偿

  法条内容: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先予赔偿。

  释义: 本条是对有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如何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这些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都有履行赔偿的义务。本条保障了赔偿请求人有效地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先予赔偿的义务机关可以要求其他有责任的行政机关负担部分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11节

  标题:数项赔偿请求

  法条内容: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释义: 本条是对照偿请求人有不同的损害,有权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的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职权处理某一事项时。可能因不同的侵权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同的害.有权请求赔偿的人对不同的损害后果可以根据本法第四章的规定,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12节

  标题:赔偿申请书

  法条内容: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释义: 本条是对申请书内容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三项事项:一、受害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注所。受害人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提出赔偿要求的,申请书除载明受害人的上列事项外,还正当载明该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祁住所,提交与受害人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的证明。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其常设机关所在地或者营业中心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舌其他组织提出赔偿要求的,还需载明其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事实,并提交有关证明。以便赔偿义务机关核实其是否有赔偿请求权。二、写明具体的赔偿要求、事实权据相理由。具体的赔偿要求包括赔偿的方式和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两个方面、如财产受到损坏的,是要求恢复原状还是要求给付赔偿金、要求给付赔偿金的.根据受到的损害提出具体的赔偿金额。‘事实根据”是针对具体赔偿要求而言,提出所受损害状况的证明,如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医疗费和误工收入.应当提供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单据相病假证明书。“理由”是对其所受损害状况相根据损害状况提出的赔偿要求加以说明。赔偿请求人有确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其损害的书面决定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三、载明递交申请书的年、月、日。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13节

  标题:赔偿期间

  法条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本条是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期间和赔偿请求人提起诉讼的期间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在决定是否给予赔偿或者决定给予多少赔偿金还是恢复原状等赔偿事项前,主要需要核实或查明以下事项:一、受害人所受侵害的事实是否已经确认,对已经确认的.应当给予赔偿;对尚未确认的,赔偿义务机关认为可以在两个月内查明侵权事实.并作出赔偿决定的,二、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赔偿请求时效的规定,查明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是否已经过期,有无时效中止情况。三、在有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下。查明赔偿请求人是否已经得到其他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以防止重复赔偿。四、核实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状况.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决定赔偿的方式和赔偿金的数额。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应当在收到申请.包括口头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该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说明赔偿的理由和不予赔偿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赔偿决定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包括其经过审查 后。认为无赔偿义务。通知赔偿请求人不予赔偿的情况不予通知的情况,也包括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的情况,总之.其结果是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即指对具体的赔偿金数额有异议.又指对赔偿的方式有异议本条规定从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两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给予赔偿请求人三个月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规定.有效地保证了赔偿请求人有较充裕的时间行使赔偿请求权。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14节

  标题:追偿权

  法条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 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追偿权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故意和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权损害后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心态称为故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权损害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心态称为过失。一般人都能注意到并能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而负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却没有注意.而致侵权后果发生,这种情况为重大过失。

  国家赔偿法 第3章 第15节

  标题:司法赔偿的范围

  法条内容: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page]

  释义: 本条是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的规定。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司法机关采取逮捕措施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由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只要是“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或者“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即可对其进行拘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胡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没有犯罪事实是指没有刑律所禁止的行对没有刑律所禁止的行为的人逮捕的,即是错误逮捕。因错捕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三、依照审判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再审改判无罪引起的刑事赔偿以特定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这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的工作人员使用肉刑和变相肉刑摧残人犯,造成其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武器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武器。

  国家赔偿法 第3章 第16节

  标题: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法条内容: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释义: 本条是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的规定。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违法查封、扣押,主要是:1.扣押与案件外的财物。包括案外人的财产和与案件无关的财产。2.犯罪嫌疑人被宣告无罪后,仍然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其财产。3.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后未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妥善保管财产造成毁损。追缴,指依法将犯罪分子违法得的一切财物追回并上缴国家的行为。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罚金,是人民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罚金是以构成犯罪作为适用前提的,案件经再审改无罪,罚金就没有了存在的根据,如果罚金已经执行,所罚数额应当退还受害人。没收财产,是依法将犯罪分子个人则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有。一旦案件再审改判无罪,没收财产就会失去存在的根据,如果财产已被没收的,应当返还受害人。

  国家赔偿法 第3章 第17节

  标题:刑事赔偿免责

  法条内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 本条是对刑事赔偿免责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这种行为必须是公民故意所为。如果公民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如因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造成屈打成招,从而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不属于“故意作虚假供述”国家仍应对该公民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司法机关在未弄清行为人的责任年龄或者责任能力前将其羁押,行为人也不能请求国家赔偿。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间、经特赦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这是指公安机关、安全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劳动改造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的与刑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人犯的职权无关的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损害发生的。凡非因外力强迫,自己故意伤害自己造成损害的,不能请求国家赔偿。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项原则性规定,即除本法规定的刑事赔偿免责事由外,其他法律规定对某种事项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依照该法律规定。

  国家赔偿法 第3章 第18节

  标题:请求人资格的确定

  法条内容: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刑事赔偿请求人资格的规定。 刑事赔偿请求人的资格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是一致的。

  国家赔偿法 第3章 第19节

  标题: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法条内容: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page]

  释义: 本条是对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一、 依照法律授权,行使侦查职权的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保卫部门(以下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行使检察权的为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职权的为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各专门人民法院;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为监狱管理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行使职权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一个刑事案件的错判,公、检、法三家可能都有责任,因此,本条本着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哪一个阶段终结,是哪一个机关最后作出的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决定,该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采取拘留措施的,该拘留措施被确认是违法的,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三、采取逮捕措施的,该逮捕措施被确认为违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四、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 第3章 第20节

  标题:赔偿程序

  法条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申诉权和赔偿请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程序的规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是指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机关。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本着对人民负责的原则,主动给予赔偿。二、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请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请求人向哪儿提出申诉以及如何提出申诉,可以参考以下确认侵权事实的途径:1.由作出侵权决定的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自己确认;2.由上级机关予以确认或者指令作出侵权决定的下级机关确认;3.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经过再审确认。4.经刑事诉讼程序确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刑讯逼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情形的,有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情形的,以及在行使职权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被确认后,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请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关于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规定,第十一条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的规定,第十二条关于赔偿申请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 第3章 第21节

  标题:复议程序

  法条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释义: 本法是对申请复议的程序和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申请程序的规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或口头申请后,应当查明造成受害人损害的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时的侵权事实是否已经得到确认。对侵权事实尚未得到确认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包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诉,在侵害事实得到确认后再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对侵权事实已经得到确认的,应当先依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查明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间是否已经超过二年的赔偿请求时效,有无时效中止情况。然后根据赔偿请求人提交的损害证明和具体的赔偿请求进行核实,清楚后,依据本法第四章规定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给予赔偿。上述赔偿工作应当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二、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核实后,在决定给予赔偿金或者不给予赔偿金时,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写明给予多少赔偿金的理由和不给予赔偿金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赔偿决定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三、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是指赔偿请求人没有得到赔偿的情况,包括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受理后到期不予答复和不予受理等情形。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包括对赔偿方式有异议和对具体的赔偿金额有异议。在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程序是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前的必经程序,否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则不必经复议程序。当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其给予的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两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法 第3章 第22节

  标题:复议期限

  法条内容: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释义: 本条是对复议期间和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的期间规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二、经上一级机关复议并直接作出决定,另外,本条规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为了防止个别复议机关不作决定或者拖延作出决定,本条进一步规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法 第3章 第23节

  标题:赔偿委员会[page]

  法条内容: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释义: 本条是对赔偿委员会的设立、组成,作出赔偿决定的原则和赔偿决定的效力的规定。 一、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专门处理刑事赔偿申请的组织。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应当提交作出决定的材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处理赔偿申请时,应当全面地核实材料,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直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作出赔偿决定。应当说明的是,虽然赔偿请求人是因不服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请,但赔偿义务机关仍然是原赔偿义务机关。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最终的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必须执行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履行赔偿决定,在其不履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通知其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赔偿义务机关是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执行。

  国家赔偿法 第3章 第24节

  标题:追偿权

  法条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追偿权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一、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在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行为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两项规定的行为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工作人员明知故犯,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应当由他们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在处理赔偿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是执法犯法的故意行为,理应由他们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二、因故意违法、执法犯法的工作人员仅仅从经济上追偿赔偿费用是不够的,不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就难以制止这种违法、渎职行为的发生,难以平民愤。本条还规定,对有上述行为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 第4章 第25节

  标题:赔偿方式

  法条内容: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释义: 本条是对赔偿方式的规定。 金钱赔偿作为本法的原则,是从各方面考虑的结果。它有利于国家,有利于被害人。但有时恢复原状的措施比金钱赔偿更为他们所期待。因此,本法第二款规定了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也就是说,国家对受害人赔偿,主要是支付赔偿金,特别是对人身权造成损害的赔偿,都应当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根据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原财产存在的,可以返还财产;恢复工作比较简单、容易,不太花时、费力,基本能恢复原状的,可以恢复原状,否则,仍应当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赔偿。

  国家赔偿法 第4章 第26节

  标题:赔偿标准

  法条内容: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释义: 本条是对侵害人身自由赔偿标准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金计算,既统一又灵活,不分收入高低,有无收入,不管是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还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只要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每日的赔偿金都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上年度职工工资,应当以国家统计局年度统计数字确定。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比较公平,也具有一定的适应性。需要指出的是,计算标准是平均‘工资”,而不是平均“收入”。

  国家赔偿法 第4章 第27节

  标题:赔偿标准

  法条内容: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释义: 本条是对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标准的规定。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一般伤害,受害人的身体能够通过医疗复原;二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残疾,受害人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造成公民死亡。针对三种不同情况,本条规定了不同的赔偿金标准。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住院费等。所谓“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是指身体超过五年没有痊愈的,也只赔偿五年的误工收入。残疾赔偿金就是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而不是指最高额。受公民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指依靠受害人的收入维持生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可以是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与受害人没有亲属关系,但一直由受害人扶养的人。成年人满十八周岁、可以独立进入社会,凭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因此,对受害人扶养的未成年人,生活费只能给付至十八周岁止,而受害人扶养的其他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不太可能再恢复劳动能力,因此,对其支付生活费。交当至其死亡时止。[page]

  国家赔偿法 第4章 第28节

  标题:财产损害的处理

  法条内容: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释义: 本条是对财产权造成损害如何处理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返还的财产应当是罚款、罚金、追缴的金钱、摊派的费用的原额,或者是追缴、没收、违法征收的财物的原物。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查封,即宣布取消不许动用财产的禁令。解除扣押,即将运走的财物退还给受害人,由其自由支配。解除冻结。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恢复原状,指通过修理、更换、重作的方式恢复物品的原来状态。所谓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指损害赔偿金应当相当于物品损坏部分的价值,即物品全部损坏的,按购买整件物品的价格赔偿;物品部分损坏的,按购买损坏部分的物品的价格赔偿,因部分损坏影响物品全值的,按购买整件物品的价格赔偿。四、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即当财物不复存在或者下落不明时,可以按照赔偿时的市场的价格给付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国家对罚没或者追缴的财物,不便直接上交国家的,应当交拍卖机构拍卖。拍卖后,如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罚没或追缴为违法,应当将拍卖所得的价款退还给受害人。拍卖款高于物品原价格的,不能截留;拍卖款低于物品原价格的,也不再补差。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只能赔偿企业在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开支。必要的经常性开支,指为维持企业停顿状态下所必须交纳的水、电、煤、气费和职工工资。七、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 第4章 第29节

  标题:费用支出

  法条内容: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赔偿费用支出的规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赔偿费用列入预算,而不是笼统规定“由财政列支”。所谓列入预算,即在年度预算中单列一科,专款专用。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赔偿费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赔偿法 第5章 第30节

  标题:法律责任

  法条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释义: 本条是对侵犯公民名誉权、荣誉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受损害应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条件:一是依法确认有以下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以及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2.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二是公民因上述情形而使自己的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依照本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公民的人格权受到国家职权的违法侵害时,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所及的范围内,以公开形式承认过错,澄清事实,消除所造成的影响。因国家机关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而致使荣誉权被有关机关取消的,应予恢复。赔礼道歉,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当面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保护受害公民人格尊严,它也是一种非财产责任形式。赔偿义务机关的这些补救方式应当能够使受害人的名誉得到恢复。

  国家赔偿法 第5章 第31节

  标题:赔偿范围的补充及适用

  法条内容: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赔偿范围的补充及适用程序的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倩况有三种:一、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它是指在案件的审判中,为了排除干扰,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对故意妨害诉讼秩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性手段。包括:罚款、拘留等,行政诉讼法中也规定有罚款和拘留。二、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因某种原因有可能使将来作出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性措施。三、违法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国家赔偿法 第5章 第32节

  标题:赔偿的时效及其中止

  法条内容: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压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page]

  释义: 本条是对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以及时效中止的规定。请求国家赔偿时效是指请求人向国家机关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定期间。本法规定的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国家赔偿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也就是说,其时效期间就等于从其恢复人身自由得以行使其权利之日起计算,从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条第二款是对时效中止的规定。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时效中止法律后果的事由必须是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是指为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又可分为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前者如地震等,后者如战争等。至于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可以理解为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当事人也无法左右的那些事由。如权利人死亡尚未找到继承人或者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故应中止时效的进行,待这些障碍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并且只有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才会引起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六个月的时效期间足够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 第5章 第33节

  标题:涉外赔偿

  法条内容: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释义: 本条是对涉外国家赔偿的规定。本条表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实行的是得分原则。凡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国家赔偿请求权利,在中国请求国家赔偿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也同样享有;前者须承担的义务,后者也必须承担。某一外国对我国实行什么政策,我国也对该回实行相应的政策。该国给予我国哪些优惠待遇,我国也给予该国相应的优惠待遇,该国对我国实行某种限制或者差别待遇,我国也予以相应对待。

  国家赔偿法 第6章 第34节

  标题:免收费用的规定

  法条内容: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全不予征税。

  释义: 本条是对请求国家赔偿免收费用和对赔偿金不予征税的规定。 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同,国家赔偿请求是由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对此取得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有义务对此给予赔偿。本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同样道理,在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赔偿请求人从国家取得的赔偿金是受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损害的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赔偿,而不是取得的什么收入。国家对这种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给予的赔偿金,理所当然地不应对此征税。

  国家赔偿法 第6章 第35节

  标题:生效时间

  法条内容: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对本法生效时间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从1994年5月12日颁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国家赔偿法施行前发生的国家赔偿问题,仍然依照过去的办法处理。国家赔偿法施行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本法规定的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需要国家赔偿的,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法施行前发生的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侵权行为,持续到本法施行后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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