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咨询:我的父母年岁已大,且均在河北老家,他们想将在包头的一套住房赠与我,但不便回来,我想问:他们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与我办理赠与合同公证?
天泽公证处解答: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本人亲自申办,而不得委托他人办理,赠与房产属于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因此不得委托。本案中,王先生的父母可以在河北办理《赠与书》公证,将房产赠与王先生,王先生凭借此公证书到所在地公证处办理《受赠书》公证,然后持这两份公证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