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担保性委托”?可以公证吗?

更新时间:2016-08-23 14: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实践中,借款人违约的,虽然有房屋抵押,但是银行为求效率,通常以追究担保公司担保责任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而担保公司为了保护其利益,常采用售房委托公证的方式实现其债权以避免诉累,这就是典型的担保性委托。那么,什么是“担保性委托”?可以公证吗?

  问题:

  个人申请一手房或二手房按揭商业贷款,需要办理房产他项登记,并由担保公司担保。我市银行要求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全部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另外,担保公司要求购房人做一个委托公证,委托其出售房产。本人认为签有房屋抵押合同,办理了他项登记,如违约应由法院依法执行,为何还要委托房屋出售,似乎不妥。因是银行批量办理,所以比较慎重,现请教大家,这种委托能否办理?

  答复:

  1、上述案例中办理委托出售房屋应当是应担保公司要求(以委托售房的方式实现其追偿权)。实践中,借款人违约的,虽然有房屋抵押,但是银行为求效率,通常以追究担保公司担保责任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而担保公司为了保护其利益,常采用售房委托公证的方式实现其债权以避免诉累,这就是典型的担保性委托。

  2、担保性委托书一般由资金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放贷的同时,要求借款人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内容为全权委托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代为出售其房产,委托权限含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房产交易过户、领取售房款等。

  3、以担保性委托方式追偿债务的,一方面,债权人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出售委托人的房产以实现其债权,对于利益冲突的双方来讲,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一定程度上该委托书成为委托人的“卖身契”;另一方面,委托人并无担保的意思表示,而且也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债权人采取此种方式也存在极大风险。

  4、对于公证机构而言,担保性委托书的当事人之间不仅缺乏基本的信任关系,而且存在利益冲突,该类委托大多是显失公平的,其法律效力缺乏有效支撑。这种委托书,很容易侵犯委托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也不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极易引发纠纷。

  因此,咨询组建议对明知以担保借贷为目的的委托书公证应建议当事人不要办理。(本案售房委托并不属于流质条款,如办理公证的,咨询组建议慎重办理,建议将有关授权权限具体明确,特别是要预先设置出售底价。)

  5、提示:如果说是与借贷合同一起签署的委托书,可视作担保性委托;但如果说是借贷双方已经发生,并且借款方明确还不上钱的情况下,双方一致同意卖房还债(自己处置比通过法院执行等程序要快速便捷),则不应视为担保性委托,因为此时确实是委托人要卖房的真实意思表示。

  附件一:

  江苏省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谨慎办理以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公证协会:近年来,以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质量和赔偿问题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利用假人、假证骗取公证书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证质量,危害了公证公信力。为更好地维护民事活动秩序,打击民间借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江苏省公证协会理论研究和业务指导委员会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江苏省公证条例》等规定,制定了《关于谨慎办理以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保证此类公证事项的办证质量、预防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公证协会

  2014年5月16日

  《关于谨慎办理以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控制公证执业风险,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结合省内外公证业务实践,现就办理以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以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的范围“以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包括证明以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单方委托行为公证、证明以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上的签名属实公证两类公证事项。

  二、谨慎办理以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

  1、办理上述公证时,应特别注意审核委托人身份,确保人证的同一性,谨防假冒。对委托人(持证人)身份有疑问时,除查验身份证件外,还应使用其他必要手段核实委托人身份。

  2、委托人住所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均不在当地的公证事项,应谨慎办理。

  3、谈话时应注意询问的针对性,特别应当询问清楚委托人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非亲属、熟人之间的委托,可以通过要求补充证明材料或询问核查等方式,进一步了解委托人的真实想法。

  4、为控制执业风险,可以拍照(正面免冠照片)或摄像的方式留存委托人的影像资料。5、如发现假证、假人,应立即将当事人信息录入办证系统违信人员信息库,并报请公安机关处理。公证事项涉及其他公证机构的,还应进行通报。

  三、停止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

  1、“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担保性委托书”:(1)委托人承认委托是为借款作担保、并无出售房产意思的;(2)委托人和受托人不认识或者不熟悉,不具备基本信任关系的;(3)委托书授予权限过于宽泛(有同时授权抵押、出售、出租、收取售房款等情形的),且没有合理解释的;(4)同一受托人多次接受他人类似委托事项的;(5)委托人由受托人或其他第三人引导到公证机构办理委托,且委托人意思表示明显不自主的;(6)受托人或其他第三人阻止公证员与委托人单独谈话交流的;(7)公证员认为属于“担保性委托书”的其他情形。

  3、“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失衡。公证机构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将面临极大的法律和事实风险,应停止办理。

  4、对不予受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申请的,应尽量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引导当事人办理借款合同、房产抵押担保合同公证,并告知有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法律规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江苏省公证协会负责解释

  (原标题:“担保性委托”可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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