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功利的公证才会公正
更新时间:2019-04-28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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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某地一位贷款购房者与房产公司发生纠纷,在打官司中,因其贷款担保公证书是由公证员代办的,没有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的资料和亲笔签名,从而被法庭视为无效,官司败诉。公
某地一位
贷款购房者与
房产公司发生纠纷,在打官司中,因其贷款担保公证书是由
公证员代办的,没有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的资料和亲笔签名,从而被法庭视为无效,官司败诉。
公证机构的公证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而其担保行为也必须通过严密而庄重的法定程序来实现,所以办理公证手续必须按法定程序行事。公证员为申请者办理公证事项是其正常工作,但代替当事人包办公证手续,就不仅是一种无效行为,而且有违法之嫌。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现象并非绝无仅有。“西安宝马彩票案”中,造假者自行推出的3名“得奖人”用的都是假
身份证,甚至联络方式也是假的。可是当地公证人员竟然未做应有的审核就予以公证,结果导致公证关口“失守”。
之所以会产生这类“不公正的公证”现象,与有的公证人员未严格履责有关,也与不当的功利驱动有关。有些公证机构,承办的业务量与员工的收益挂钩,即办理的业务和收费越多,其福利待遇就越高。在这种功利驱使下,有的公证员只要有人肯出公证费,即便不符合法定程序,即便其中有“猫腻”,也把公证给包揽着办了。
公证应有的法定程序作为“看得见的正义”,是公证制度“公信力”的重要保证,而在不当功利驱使下的混乱程序,则必然会导致只顾收钱而不管是否公正的现象产生,这种为自身一时利益而牺牲公共信用资源的做法,终会影响到公证的“公信力”。
公证作为靠信用支撑的行业,被法律赋予了预定的“公信力”,其应坚守的基本原则就是公证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与不当功利紧密相连的公证行为,其真实性往往难以保证,真实性不能保证,公证不仅没有了合法性基础,而且也没有公正可言了。
公证机构是国家设立的保障社会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机构。其适当的政策性收费是必要的。但笔者认为,其工作人员的收入、福利待遇等,不宜直接与办理业务和收费的多少挂钩。只有告别不当的功利驱使,同时强化责任意识、强化行业自律、强化社会和法律等多方面的监督,才能使公证真正保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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