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4种公证业务范围

更新时间:2016-11-24 15: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公证法》第11条规定了公证机构11项证明业务、第12条规定了5项非证明业务。办证中具体的业务事项已达200多项。下面简单就其中较常见的公证业务结合实例做简单介绍。

  公证业务范围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证机构的职责权限可以办理的公证事务,包括证明业务和与证明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即非证明业务。

  (一)涉房公证

  可以说现在房产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围绕房产的公证业务也越来越多,我处常接触的涉房公证大概有14种。

  委托公证:如果你不能亲自去办理买卖、过户等手续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因涉房事务属于重大财产事项,所以一般都会要求办理委托公证。

  买卖合同公证:通过公证对双方身份、行为能力、产权的审查,保证合同的效力,提高执行力。

  产权比例约定公证:这种情况多出现在购买商业房领域,因为购房资金较多,合作买房的情况较常见,通过对双方的出资比例、产权约定进行公证,明确产权。

  赠与、继承、遗嘱属于公证业务的“老三样”。

  赠与合同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不能撤销。

  遗嘱公证: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形式的遗嘱,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为严格的遗嘱,效力最高的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现在我处每年办理遗嘱公证约100件左右,申办遗嘱公证的人群也逐渐多样化,有离退休干部、教授、企业高管、职员、退休职工、拆迁户、农民等等。

  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有人可能会问,我出租房子还用办公证吗,不公证不也一样吗?我们遇到这样一个案例。

  刘某有一处商业房,租给外地人开餐厅,租期是5年,租金一年一付,现在承租人到期不付租金,餐厅也不营业了,门上锁,玩起了失踪。刘某心想房子也不能放着呀,就想单方收回房屋,刘某害怕自己开锁进去了说不清,于是想到了公证,所以想请公证处的人员和她一起去开锁收回房屋并保全房屋内现状,记录屋内物品情况。但这种情况,因为租赁合同没有公证,所以公证处不能直接介入,否则就会成为前几年媒体炒得比较热的“撬门公证”,刘某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过了三四个月,刘某又来了,原来经过几个月审理,法院确认了合同的效力、认定承租人违约的事实,但由于承租人一直不露面,刘某又申请了法院执行。由于屋内物品较多,所以又来申办物品清点公证。

  由于租赁合同没有办理公证,所以刘某的收房过程显得很是艰难。如果办了公证呢,在承租方不按期缴纳租金时,可以单方采取措施收回出租房屋,公证处可以依据申请办理此类物品清点保全证据公证,也可以事先通过合同约定要求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承租方不按期交纳租金,出租方可以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承租方而言,当出租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租金时,可以将租金提存于公证处,从而达到向出租方交付租金的法律后果。

  证据保全公证:无论是新买房屋面积“缺斤短两”、还是发现装修不合格、楼上装修漏水等,都可以通过证据保全公证固定证据。随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保全证据公证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可见公证在诉讼中具有极高的证明、证据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如今,财产的多样性、纠纷的复杂化,使得婚姻家庭纠纷已经演变成连带问题多、处理难度大的特殊民事纠纷。所以,夫妻财产公证已经不再是一件新鲜的事物。

  离婚协议公证:办证中还经常遇到夫妻双方离婚时将财产约定给子女,现在想撤销赠与或子女不想接受这笔财产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公证处无能为力,因为离婚登记生效是以离婚协议对财产、子女抚养等已作妥善处理为前提的,不管离婚时子女是否成年,一旦约定给子女,不能再变更,结果导致所有权登记的尴尬。还有一种情形就是离婚协议约定不清,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登记部门要求明确协议约定内容,并申办公证,而公证处在受理过程中常发现一方当事人不在本地或联系不上或已死亡的情形,导致协议无法办理,给所有权转移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我们建议夫妻双方离婚时将离婚协议申办公证,公证人员会从法律专业的角度为离婚协议把关,避免出现隐患。

  分房摇号(抓阄)公证:这是现场监督公证业务。说起公证,很多人都是从彩票抽奖、大型评选活动后,公证员宣读公证词中认识、了解公证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可以防止暗箱操作的发生,帮助群体人员消除对政府部门或组织管理者的不信任,在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分房摇号、回迁安置活动中,常常会见到公证人的身影。

  (二)常见涉企公证

  1、委托加工合同公证;

  2、财产租赁合同公证;

  3、房地产抵押及股权质押合同公证;

  4、商标权公证;

  5、商标权转让公证;

  6、专利申请权公证;

  7、公司章程公证;

  8、股东大会公证;

  10、董事会会议记录公证;

  11、股权转让协议公证;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证;

  1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公证;

  14、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

  (三)涉外、涉港澳台公证

  目前,各国为保护本国公民和法人在国际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等领域的交往活动中的正当权益,对所发生的一系列涉外民事关系等,都制定有完整法律,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当涉外活动需要时,各国往往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公证文书。这类公证书,统称为涉外公证书。比如,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涉外公证书是国际通行的司法证明文书,是保障和促进世界各国间交往和经贸往来的法律手段,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与国际间交流交往的不断深入,涉外业务逐年增加。

  出国(境)要办理什么公证书要根据所去国家(地区)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决定,与当事人出国(境)的目的及其停留的时间有关。如:出国(境)留学需提供与学历有关的公证,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公证;探亲需提供与国(境)外亲属有关的公证,如亲属关系公证;定居需提供出生、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等公证;外出工作需办理与本人工作技能有关的公证;移民需办理出生、婚姻状况、未受刑事处分、亲属关系等公证。

  (四)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法通【2000】107号)的文件精神,公证机构可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当债务人或债务人的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持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而不必再经法院繁冗的诉讼审判程序。一方面敦促了债务人全面、适当的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也节省了我国有限的审判资源。

  相比而言,如果不经公证,债权人虽可以通过诉讼实现权利,但漫长的讼期既消耗债权人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为不诚信的债务人转移资产提供便利,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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