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公证的效力具体体现在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效力。
公证的证据效力。《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法定证据效力的延伸,指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于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券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债权人无需经债务人同意,也无需通过诉讼程序,即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对公证文书有争议并要求公证机构给予赔偿该怎么提出?
《公证法》从不同层面设计了公证争议的处理和公证过错的救济程序,包括公证机构复查、司法救济、过错赔偿三项制度。
(1)公证机构复查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正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司法救济
《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规定表明,如果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选择要求原公证机构进行复查,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公证机构复查结论有争议的,复查申请人仍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3)过错赔偿
《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的,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与公证机构协商达成公证过错的赔偿协议,若双方对赔偿发生争议的,可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