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货验收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该制度相对消费者及国家市场管理秩序而言是销售者的义务,相对供货商而言则是销售者的权利。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销售者进货后应对保持产品质量负责,以防止产品变质、腐烂,丧失或降低使用性能,产生危害人身、财产的瑕疵等。如果进货时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时发生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要求,符合进货时验收的状态,不得更改、覆盖、涂抹产品标识,以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 4.遵守有关禁止性规范
①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②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③不得伪造或著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④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