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指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购置等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般是按保险标的的购货发票或修理费收据金额来确定。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因产品的性能、用途不同而异,一般是以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质量保证期来确定。例如,电视机的质量保证期通常为3年。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1)使用者更换或修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
(2)赔偿使用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如运输公司因汽车销售商提供的汽车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停业损失和继续营业而临时租用他人汽车所支付的租金等;
(3)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当局的命令,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缺陷产品所承受的损失和费用。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目的
为提高产品的质量和企业信誉,维护用户的正当经济利益、有利于迅速处理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纠份,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 保险对象 凡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取得正式合格证予生产的民用产品,均可由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下称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下称保险 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保险产品由于其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本身的经济损失,并经用户要求投保人履行国家对产品应尽的义务,而投保人未能履行时,保险人按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对产品的用户负赔偿责任:
一、修复费用;
二、报废费用;
三、更换费用。
第四条 除外责任
保险产品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出厂时为不合格的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
二、用户不按说明书安装、使用或经用户自行拆装、维修过的产品;
三、运输、仓储过程中的损失;
四、保险产品的自然磨损;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page]
第五条 保险期限
在保险单载明的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有保险标志)自销售给用户的当天起(以发票为准)发生保险效力,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按产品出厂销售价或商店零售价确定。
二、保险费:根据保险人制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费率规章》(附后)计收。
第七条 投保人义务
一、投保人必须按时交清应付的担保金和保险费。
二、投保人应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接受质检部门和保险人对产品质量检查监督,为保险人提供必要的生产、销售、质检、返修等方面的数据、单据、帐册等。对不合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三、配合保险人处理赔案,并负责维修更换保险产品。
四、投保人或权益人(保险产品用户)向保险人索取赔款时,应提供产品质量检验书,更换零部件的详细清单,保险凭证或发票以及维修费用单证等。
五、投保人如不履行本条款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
第八条 赔偿处理
保险产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用户应向销售或生产单位申请索赔,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需要修理的产品,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二、报废产品按保险金额扣除残值后赔偿;
三、更换产品负责赔偿其维修及往返(邮寄)的运杂费用。
以上赔偿金额均以不超过该件产品的保险金额为限,无论一次或多次赔偿金额达到该产品的保险金额时,该件产品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九条 优质待遇
保险产品在保险期内未发生赔款,保险人按上年应收保险费的百分之十给予投保人优质待遇 ,不续保者不优待。
第十条 其它事项
一、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商定某类产品保险时,可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予以补充。
二、在保险产品上允许张贴产品质量保险的标志,若在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续保的,被保险人应从合同终上之日停止使用本保险标志,剩余保险标志交由保险人处理。
三、投保人或权益人从获悉发生保险事故当天起,若一年内不提供有关赔偿单证或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即视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四、本保险条款仅适用在国内使用商品。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费率规章(试行)
一、凡符合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规定的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在投保产品质量 保险时,依照本规章计收保险费。
二、保险费率: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业务,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系担保业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千元销售额收保险费0.5-1.0元(即0.5-1.0‰)。
三、反担保金: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向保险人交付反担保金,作为保险人向权益人支付赔款的准备金,反提保金的数额根据投保人上年度撊?鼣费用总额的30%确定。在保险有效期内 ,保险人在反担保限额内向权益人支付赔款,累计赔款超过反担保金时,保险人向投保人追 偿其超过部分的赔款;累计赔款未超过反担保金时,其节余部分由保险人退还投保人或转作 下次续保的赔偿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