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民政局、市征兵办、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日前正式实行。
新的《办法》优化了优待金结构,提高了优待金的水平。《办法》取消了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的社会统筹,改为优待金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承担。还将优待金由原来全部发给义务兵家属调整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义务兵退伍补助金和义务兵养老保险费(个人自付部分,由政府扣缴)三个部分组成的新的发放构成形式。还适当提高了本市义务兵立功受奖的奖励金,对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按等级由原来的800 元、500 元、300 元、100 元调整为1500 元、1000 元、800 元、600 元。
《办法》还规定,城镇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职入伍的由原单位负责缴纳,非在职入伍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农村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内单位记入部分由乡镇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
《办法》规定本市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年发放标准和农村义务兵退伍补助金具体发放数额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办法》明确规定本市优待金发放工作属地化(由街道乡镇具体负责),发放形式电子化(全市统一制作核发电子光荣卡)。优待金发放工作与企业脱钩,与银行(即有关金融机构)挂钩;各街道乡镇核报人数,核发优待金光荣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