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明确规定,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乡(镇)统筹发给的优待金,是对正在服现役的义务
兵家属的生活补助(也包括义务兵退伍后的安家补助)。在当前条件下,这是国家
和社会依法保障义务兵家属生活的唯一的补助经费。如果用这一经费强制性地为义
务兵办理养老保险,解决他们三四十年以后的养老问题,不仅违背了优待立法的本
意,而且必将导致国家对上百万军属可能在当前发生的困难无力保障。为此,民政
部于1990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养老保险
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并在1992年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试行)》中明确规定:“优抚对象(包括义务兵)……现行保障政策不变。”
这里所说的“现行政策”,就义务兵而言,也就是上述《兵役法》和《条例》
的规定,以及1990年《通知》的要求:
一、义务兵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应由他们的家属和本人根据自愿原则自行办理
;
二、凡用优待金参加养老保险的,他们家庭生活发生困难和战士退伍后安家有
困难,不应再向政府要求照顾;
三、少数地方采取强制办法用优待金为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是违反政策的,应
坚决予以制止。
最近,民政部又在《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经费发放工作的通知》中,针对有些
地区在优抚经费发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包括为优抚对象办理养老保险的问题,提
出进一步要求,即:任何部门未经优抚对象本人同意,不得擅自扣留或代扣抚恤、
补助款和优待金,强行代为优抚对象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等。
综上所述,采取强制手段用优待金为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是不妥的,其行为是[page]
违法的。 (民政部优抚司 朱忠华)
《人民日报》 〔19970106№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