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灾害保险是指农作物生长或收获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农作物产量绝收或严重减产减收时,能及时得到由国家、集体和农户共同集资举办的救灾保险互济组织按条款规定给予的补偿或救助。其特点是农作物收获价值或以灾民基本口粮为标的的一种保险。
其目的是通过农作物灾害保险,使农户在农作物因灾绝产绝收或严重减产减收时能得到补偿与救助,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和恢复再生产的能力。
其范围是农村联产承包户、专业户及集体互助队所种植的水稻、小麦、玉米、高粱、棉花等主要农作物。
国营和国家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农场(所)不属农村承保业务范围。
农作物灾害保险根据作物不同生长期及生产特点, 按其投保利益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长期农作物灾害保险,另一类是收获期农作物灾害保险。
1.生长期农作物保险。
(1)保险责任。农作物保险责任大体分为两种:单一责任,即只承保一种风险,而对其它灾害造成的损失则不予补偿,如水稻水灾保险,小麦旱灾保险;多种责任,即只承保两种以上的风险,同一农作物在生长发育过程中,遭受到两种以上风险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补偿,如水稻水灾、雹灾保险。 救灾保险属多种风险责任保险。它是以作物收获量比常年减产程序达到规定幅度内为赔付标准的一种保险。
(2)除外责任,是指对农作物承保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理赔责任。
(3)保险期限。农作物的保险期限是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确定的。生长期是指某种农作物在一个地区从播种出苗到成熟时止所经历的时间。农作物的保险期限一般规定,从作物出土定苗后起保,到成熟收割时止。
2.收获期农作物保险。
农作物从开始收割(采摘)时起到完成初级加工进入仓库之前这一期间的保险。它介于农业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之间,是一种短期风险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