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的意见

更新时间:2019-03-10 05: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区民政局二○○四年七月十九日)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福利体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

  (区民政局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福利体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3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重要意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福利社会化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趋势。我区目前拥有60岁以上老年人近8.5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1%,随着家庭小型化的发展,社会化的养老需求迅速增长。同时,我区孤残儿童的养护、康复条件也亟待改善和解决。长期以来,社会福利由国家和集体包办、包管,存在资金不足、服务水平低和经营方式不灵活等问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福利服务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因此,从长远和全局出发,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对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福利服务需求,促进我区“三个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二、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我区区情,坚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发展方向,积极探索政府资助、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途径,建立完善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促进我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适度、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今后五年内,在我区基本建成以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全区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数量和集中收养人员数量适度增长。其中老年福利设施床位总数达到3000张,基本实现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的2%.

  (三)总体要求。

  1.投资主体多元化。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多种投资方式,形成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区、乡(镇)两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办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扩大福利彩票发行,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筹集更多资金;鼓励集体、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福利事业;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捐助或利用闲置资源投资“面向社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福利事业;儿童福利机构仍以政府管理为主,同时通过领养、寄养、代养、助养和接受捐赠等多种形式,走社会化发展之路。[page]

  2.服务对象公众化。社会福利机构在确保国家供养的“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孤老、孤儿等特困群体需求的同时,实行“一院两制”,面向社会老年人、残疾人,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和覆盖面,对自愿入住的社会老人、残疾人提供优质的有偿或低偿的养老服务,满足群众的需求。

  3.运行机制市场化。按照产业化思路和市场规律,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社会福利机构要逐步加大内部管理方式、用人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力度,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努力实现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4.服务方式多样化。要充分利用家庭、社区福利服务网络和社会福利机构等载体,因地制宜地开展集中、分散、上门包户等多种形式的福利服务,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需求,逐步形成完整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5.服务队伍专业化和社会化。制定社会福利服务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开展系统的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建立职业资格和职称序列等级管理制度,逐步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继续倡导、发动志愿者服务活动,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使志愿者服务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落实优惠政策,全面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一)凡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经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持有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经民政部门批准兴建的社会福利机构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应当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应当给予优惠,土地出让金按同级别标准的低限收取;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适当降低。凡享受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的社会福利机构,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如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必须在符合规划等前提条件下,经相关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新建改建居住区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4]72号)规定,建设社会福利配套设施,其征地拆迁费由承建项目开发公司负担,基本建设费由区政府负担,产权归区政府所有。同时,新建和改造的居住区要按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地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要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进行建设,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用途或挤占。[page]

  (四)对社会福利机构减免下列费用:

  1.免缴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学校校舍修建附加费等有关收费。

  2.用电、用水和使用煤气,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3.社会福利机构的救护车、生活车辆免收养路费。

  4.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盈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社会福利机构托管、康复以及相关的社会福利服务属非盈利性服务项目,凡符合国家有关免税政策的,可享受相关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减免;下岗职工从事福利服务业,凡符合《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9]43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和条件的,对其经营投入和劳务报酬所得,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同营业税一起征收的城建税、教育附加费。

  5.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兴办的第三产业,以及通过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税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在社区或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在本区就读小学、初中的孤儿按有关规定,免收杂费、书本费;对于在本区就读高中(含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院校的孤儿,免收学费、住宿费,减半收取其它费用,学校酌情给予助学金。

  (六)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孤残人员,劳动就业中介机构应优先向用工单位推荐就业,有关部门要免费给予岗前培训。接收此类人员的企事业单位,要与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对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并享受社会保险的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可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办其养老金发放等服务性工作。

  (七)各级卫生管理部门,要鼓励并扶持社会福利机构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为服务对象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凡符合医疗机构执业标准的,要尽快给予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鼓励社区卫生医疗机构为不能提供医疗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开展上门医疗服务。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应按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认定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87号)进行申报和认定。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page]

  (八)鼓励符合收养条件且有抚养能力的公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社会福利事业,所有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福利机构的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捐赠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和予以表彰。

  (九)经民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由财政部门每年给予一定的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研究制定。

  四、加强领导,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有序发展

  (一)统筹规划,依法规范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各乡镇要从实际出发,加强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合理确定本区域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目标。认真制定和完善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以及资金、用地等,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避免盲目发展,资源浪费。各乡镇政府要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改造。各乡镇在编制本区域总体规划时,应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力争使资源共享,确保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二)落实政策法规,加强规范管理。今后,凡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要严格按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老年人福利设施建设要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进行设计和施工;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为其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及其它相关手续;对未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对现有社会福利机构,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要限期整顿,对整顿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依法予以撤销,以保障我区老年福利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深化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现有政府兴办的福利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由政府搭台建设,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委托等方式经营管理,使之尽快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政府兴办的福利机构的改革方向,一是充分挖掘现有福利设施的潜力,尽可能地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服务;二是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法人实体化管理,在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以优质高效的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有偿服务,形成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促进服务和经营一体化;三是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包括外资),通过独资、合资和参股等形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对新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运作,真正体现市场配置资源、价值规律调节、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则,使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都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page]

  (四)加强领导,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有序发展。各乡镇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改革现有政府兴办的福利机构、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以及租赁、承包、委托等多种方式,将政府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积极稳妥的推向市场;积极开展社会福利社会化示范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扎扎实实地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促进我区社会福利事业全面发展。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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