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宜兰县政府府秘法字第093015283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志愿服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奖励之志工以志愿服务法施行后,从事儿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碍、妇女、社区及其它社会福利(含括单亲家庭、外籍新娘及其它弱势族群)之志愿服务工作满三年,服务时数七○○小时以上,且持有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者。
第3条 符合前条规定者,由志愿服务运用单位填具申请奖励事迹表(如附件一),检同相关证明文件,于每年二月底前送本府社会局办理。
第4条 本办法之奖励,由本府社会局每年办理一次。
第5条 本办法之奖励等级及标准如下:
一、服务时数七○○小时以上者,颁授社会福利类志愿服务初等证书。
二、服务时数一、八○○小时以上者,颁授社会福利类志愿服务中等证书。
三、服务时数二、五○○小时以上者,颁授社会福利类志愿服务高等证书。
第6条 本办法同等级证书之颁授,以每人一次为限。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