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模式

更新时间:2019-03-10 06: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机制度刚刚起步,在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过程中,如何借鉴国际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模式好的办法,壮大社会保险基金实力,满足人们对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机制度刚刚起步,在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过程中,如何借鉴国际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模式好的办法,壮大社会保险基金实力,满足人们对社会保险的需求。通过国际社会保障的比较,为我们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开征社会保障税,改进自身的不足提供了一面可鉴的镜子。我们应参照西方国家在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成功的经验作法,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需要来制定和完善一个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

  一、 现代国际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模式

  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从1942年—1947年英国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在世界上率先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覆盖全球的保障体系,有一个稳定的筹资手段作为保证。从世界范围内看,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大部分国家都是由雇主和雇工分担,政府也相应承担一部分。有些国家如美国,社会保险部分完全由雇主和雇员来承担,政府不予负责。一般来说,各国实行社会保障筹措模式大致可以划分五个类型。

  (一)、缴费制

  即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险税)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以公民福利权利为核心,以国家为主体;以国民的充分就业和收入为社会保障的目标;社会保障原则倾向于社会公平;保障内容覆盖面广,保障标准高;不过分强调保险原则,主张福利的普遍性和统一性;不过分强调权利和义务对等。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税收来解决,保障的主要形式是国家支付,最大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全体人民公平利益的保障。这是一套被人称做“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爱尔兰、芬兰、挪威、瑞典、瑞士等国家。

  (二)交费制

  即按着统一的费率交纳社会保险费用。这种模式始建于德国,主要特点是:以面向劳动者建立各种保险制度为基础;强调政府、社会、雇主、雇工共同承担社会保障责任;要求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保险基金以保险费为主。目前采用社会保险这种模式的国家有德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意大利等欧洲联盟国家。

  (三)、储蓄制

  政府通过法律形式规定统一的费率,将企业和个人交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统一存入一个帐户,由个人支配使用,但政府有调剂的权力。这种制度模式以新加坡为代表,另外还有马来西亚、印尼、斯里兰卡、加纳等。[page]

  (四)、国家保障制

  国家保障的模式是与就业相关联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强调国家的责任,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国有经济部门的雇员。社会成员一旦就业,便自动加入了受保障者的行列。这种制度始于前苏联,曾在许多社会主义国家推行,目前主要在朝鲜和古巴等社会主义国家实行。

  (五)自由保险制

  美国是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特点是强调社会保险制度的效率,实行社会保险与市场经济对接;对所有的工作人员均一视同仁,强调政府和企业和个人的三方责任,强调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保障项目的参与实行强制性和自由选择相结合;侧重于以充分就业为首要条件的宏观调控,把社会保障的重点放在解决“困难”上,从而使收入较低的阶层得到更多的收益,使贫困人口大大减少。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除了美国还有日本和澳大利亚。

  从以上情况看,一个国家对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模式的选择既要考虑到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对社会保障制度要求的共性,又要考虑到本国的国情。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建立一个由政府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和社会保障筹资源模式,同时市场经济体制又强调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必须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在效率优先的条件下实现收入再分配的适度公平,并讲求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性,全体社会成员应该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基础上,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我们还看到,不管一个国家是什么意识形态,实行哪一种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模式,对社会保障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已达成共识,那就是社会保障不再被看成是对国家的一种负担,而被看成为了在经济工作中使工作能力、效率和动力保持高水平的一种手段。如果一个国家缺少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那么这个国家构建任何一种和谐而稳固的社会,建立任何一种市场经济体制都是不可能的。不仅如此,一个国家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还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稳健的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手段作后盾,并要体现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公平性,即社会保障强调社会经公开原则。社会保障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整收入上的差别而使贫富悬殊不致过大。二是广泛性,即社会保障的服务对象是全社会的公民,其筹资对象也是全社会的公民,这既体现了社会保障权利和义务的相对等,也反映了社会保障基金筹资的广泛的群众基础。三是法制性,即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有严密的法律体系,社会保障基金筹资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包括筹资机构的设置,筹资对象、筹资客体的权利和义务、筹资管理、筹资比例等等都通过法律来规定。[page]

  二、 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模式的选择及存在的问题

  各国社会保障为我国的社会保障完善自身带来广泛的发展空间,提供了许多经验。我们看到,尽管国与国不同,社会保障体制也各有不同,但还是有许多共同之处:一是社会保障都具有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物质保障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功能;二是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目标明确、内容完整、覆盖面大、社会化程度高、功能齐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三是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将社会保障置于法律监督下;四是多数国家都以国家法定社会保险为基础,同时建立了企业自愿补充和个人储蓄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五是绝大多数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组织实施的;六是在已经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170个国家里,有大约140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规范而有效的税收制度为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增强了社会保障的能力,最大限度的维护被保障者的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世界上许多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我们的一面镜子,让我们找到了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缺失与不足。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真正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在这以前我们国家保障模式和苏联、朝鲜和古巴等社会主义国家一样实行的是与就业相关联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强调国家的责任,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国有经济部门的雇员。社会成员一旦就业,便自动加入了受保障者的行列。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保险制度的决定》,这是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创新。个人帐户的建立及个人交费比例的提高对于增强被保险人的自我保障意识,调动参保人的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社会保障提供了物质基础。1999年开始国务院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交暂行条例》作出了社会保险费征收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的规定,使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朝向规范化方向前进了一大步,现在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作出了社保费从原劳动部门负责征收,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决定。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程度低,尚不能给国家解决社会保障面临的严峻而复杂的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因而存在许多主要的,甚至是尖锐的、深层次的问题:

  (一) 地区经济发展差别大,社会保障履盖面狭窄

  虽然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保障对象有一定限制,但加上各种辅助制度所涵盖的范围,实际上包括了所有的公民。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加上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占全国人口75%的农民和非公有制组织成员尚游离于村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多数地区只有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覆盖面只有1亿多,医疗保险覆盖面只有7000万人,与13亿人口相比,说明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还是相去甚远,保费规模远未达到我们所期望“众人为一”的要求。[page]

  (二) 社会保障基金收缴率、储备率和使用率低,保障功能脆弱

  社会保障的核心是钱,没有充足的资金,保障就无从谈起。据统计我国基本养老金的收缴率平均为90.6%,个别地区收缴率仅为72.%,很多省市当年基金征缴收不抵支更谈不上储备。社会保障基金应全部用于社会保障事业,这应该是不争的原则,然而在那些仍然由劳动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的省市自治区,由于管理不规范,缺少监督机制,大量资金被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挤占,造成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率低。有许多社会保障资金实际上承担了不该承担的供养非保障对象,甚至用于购买股票、建办公楼,而真正的受益者却享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三) 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资金收交刚性不足

  我国20世纪90年代开始初步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但国家至今尚未制定《社会保障法》,关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资金筹集管理、职工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等都没有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为强化社会保障的征收管理,制定了一些行政法律,把统筹交费推向了社会,但由于政府不再具有强有力的约束,加之企业自身效益不高和自身问题,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社会统筹基金,使社会保障资金收交困难,欠费严重。

  (四)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缺失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优势的障碍

  简单地赋予地税部门的社保费征收职能,无法满足其职能的优势发挥的需要。尽管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是一大进步,但因现行政策、法规没有更多的授权,有些法律障碍很难突破。如从组织征收社保费的全过程上看,地方税收社保费征收局还应包括交费基数的核定等项权利,如果没有交费基数的核定等项权利,地税部门对掌握“纳税人”的分配信息和生产、经营状况信息的优势就无法发挥出来,而这又恰恰是能否保证足额征收社保费的关键所在,也正是目前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保费经办机构在核定交费基数时遇到的最大难题。

  (五)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制约机制

  现行的社会保障基资金存在着管理主体多元化、政出多门、缺乏协调和制约的特征。许多部门都介入了社会保障基资金的管理,其中劳动部门负责城镇企业的养老和失业管理,人事部门负责城镇事业单位的养老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养老和医疗保险。这种多头管理影响了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行和管理的统一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增加了管理成本,造成了社保资金的浪费,而且由于相互缺少制约机制,造成资金被挪用和占用,严重损害了社会保障的形象和投保人的信心,进一步加剧了社会保障资金收交的困难。[page]

  (六)社会保障费率的分散决策,缺少法律刚性机制

  社会保险费交费率由各个统筹区域政府或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收入和负担状况分散决策,这种情况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保险基金盈亏的不真实,并为了交费率及收支盈亏的随机变动提供了潜在的契机.社会保障费费基流动性较强,由于某种各地区征费费率不同,而引起费基流动加剧,不符合资源优化配置要求。

  (七)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单一,没有考虑其他融资渠道

  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单一,是不争的事实。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目标是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满足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在投资上没有借鉴国际经验,组建专门的投资公司,更没有考虑收入再分配,用提高增值税税率和向高收入者课征个人所得税,弥补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我们社会保障基金只限于在银行存款,仅有极少的一部分用于购买国债,这种模式显然会使社会保障基金失去增值的机会,无法满足收益性的要求。

  (八)没有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收入不稳固

  尽管社会保障税并非社会保障基金的唯一渠道,并且社会保障所需的资金远不是社会保障税能满足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由地方部门征收社会保险基金,并由费变成税已经是大势所趋。地方部门征收社会保险基金可以降低征收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充分体现效益原则,从而上解决社保部门人力、物力、管理和服务不到位以及政府重复投资造成浪费的问题。不过,由于没有开征社会保障税,使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更加规范,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社会保障收入来源还是显得不稳固。

  三、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基础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机制度刚刚起步,应参照西方国家在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的经验,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需要来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

  (一)加强社会保障法立法,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刚性

  筹资方式必须法治化、专业化,因为社会保障基金筹资问题涉及到政府、法人团体、个人三者和权利和义务,涉及对经济利益的权衡。世界各国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初期都重视立法工作,并通过建立相关法律的形式对保障方式、筹资源方式加以确定。为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更加稳健发展,应尽快出台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法,以便替代现在的《社会保险期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各种条例。条例在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上不够统一,政出多门,即规定了税务机关征收,又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按着国务院规定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事实已经证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保障部门原有的履行征收社保费职能的优势基本丧失,监督管理信息根本无法获取,给征收社保费的职能带来了很大影响,必须尽快明确地税部门作为唯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的主体资格,赋予地方税务局完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然后通过立法开征社会保障税。[page]

  (二)以渐进的方式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互济性

  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我们看见无论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是实行交费制,还是缴税制,西方国家在社会保障体制中那种体现公民权利和普遍性原则值得我们学习,因此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将是今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内容。社会保障制度既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它和商业保险一样有一个大数法则,即参加社会保障的人越多,互济能力就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基础薄弱,必须在统一费率、统一制度、统一法规的基础上采取渐进的方式,在将全部企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分阶段将个体和私营业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进城务工农民等纳入社会范畴。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将社会保障体系由城镇推向农村,使社会保障体系涵盖城乡全体劳动者。

  (三)提高社会保障统筹级次,尽快实现由县、市、省级统筹向社会统筹过渡

  法国、英国等一些老牌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实行很长时间的市场经济体制但他们无一例外地在社会保障体制上实行高度集权型,由中央政府统一制订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在上世纪曾借鉴过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模式,所有社会成员一旦就业,便自动成为保障对象。但由于我国生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人们从人人有保障,渐渐感到没有了保障。这一切不得不迫使我们不得不学习那些已经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一些做法。我国应该学习法国、英国等国家的经验,由中央政府统一制订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和法规,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民的稳定。实行高度集权的社会保障体制,首要任务就是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统筹的层次,实现县级统筹向市级统筹过渡,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省级统筹向社会统筹过渡。规范统筹的基本内容是:统一制度、统一标准(费基、费率)、统一管理、统一调剂基金。

  (四) 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现行社保筹资方式的最佳选择

  现在社会保险基金由地税部门征收,已经是向迈进了一大步, 开征社会保障税只是时间上的问题。开征社会保障税本质上是把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推入法制化轨道,可以增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刚性,扩大社保覆盖面。开征社会保障税使社会保障拥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对于缓解财政紧张状况和日益渐近的人口老龄化及经济转型期伴随着失业人口增加而需要社会保障增支所造成的比重压力具有积极意义。开征社会保障税还能够使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为失业者、病老者等弱势群落体获得最基本的保障,并且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由于缺少监督而造成资金被挪用和占用现象的发生,最后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page]

  (五) 拓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渠道、满足社保资金收益性要求

  拓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渠道,应借鉴国际经验,组建专门的投资机构,将社保资金投向重点建设工程、购买国债、向银行进行大额协议存款。也可以考虑收入再分配,用提高增值税税率和向高收入者课征个人所得税,弥补社会保障资金不足,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社会保障基金不但可以养家糊口,而且可以像商业保险那样不断升值,让人们发家致富,满足社会保险收益性的要求,这不该是乌托邦的梦想,而是21世纪宏伟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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