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今,劳动争议纠纷频发,其中劳动合同问题已成为主要问题。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用人单位有主导权和管理权,其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当受到法律惩罚,但还会存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通过以下案例加以说明。
基本案情:
小王于2012年9月到某审计公司担任审计助理一职,月工资4000元。在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没为小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2月20日,公司解除了与小王的劳动关系,小王乡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公司曾多次向小王提出要签订劳动合同,因小王的原因导致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为决绝支付小王提出的双倍工资的请求,双方发生争议,小王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对签订劳动合同具有主导权和管理权,应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因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可规则于小王的原因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王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被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裁决该审计公司支付小王1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4000元。
法律评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但最长不过11个月。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的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