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更新时间:2022-05-2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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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劳社厅发〔2004〕6号【发布日期】2004-06-17【生效日期】2004-06-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伤
</script>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劳社厅发〔2004〕6号
【发布日期】2004-06-17
【生效日期】2004-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劳社厅发〔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险、调整待遇有关的原始资料,验证待遇调整的准确性;
(五)抽查工伤职工死亡、供养亲属证明等原始资料,验证待遇计发的准确性;
(六)抽查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账目凭证,验证基金收入、支出的正确性;
(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内部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七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记录内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内审记录和有关证据提出整改意见,按程序报批后送相关部门执行,并跟踪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各业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统计部门传送本部门业务台账。统计部门对各业务台账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编制各类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和资料,与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核对,撰写分析报告。
第九十九条 参保单位填写的原始表格,需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注明经办日期;各业务部门之间传递信息的表格,转出、转入部门需认真复核,确保无误,经办人、审核人、复核人、主管领导均需签字盖章。
第一零零条 各业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并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工作。
第一零一条 社保机构要加强和规范票据管理,按照规定进行票据的印制、填写、整理、保管、销毁等工作。
第一零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程制定经办细则。[page]
第一零三条 本规程由劳动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一零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用表目录
1.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
2.参加工伤
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
3.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
4.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4)
5.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2-5)
6.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1)
7.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2)
8.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表3-3)
9.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表3-4)
10.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表3-5)
11.
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表3-6)
12.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表3-7)
13.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表4-1)
1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4-2)
15.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表4-3)
16.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表4-4)
17.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表5-1)
18.工伤职工医疗(康复)费用核定表(表5-2)
19.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表5-3)
20.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表7-1)
21.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7-2)
22.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表7-3)
23.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7-4)
24.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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