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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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8〕270号【发布日期】2008-03-06【生效日期】2008-03-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发布单位】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8〕270号
【发布日期】2008-03-06
【生效日期】2008-03-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8〕270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股份转让的请示》(阳光财险〔2008〕25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权转让长安金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你公司5000万股股份转让给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后,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10.5亿股股份,占你公司总股本的95.45%。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铝业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长安金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你公司股份。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股权转让手续。
二○○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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