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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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7〕1580号【发布日期】2007-12-14【生效日期】2007-12-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发布单位】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7〕1580号
【发布日期】2007-12-14
【生效日期】2007-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7〕1580号)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
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国华寿发(2007)2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营业场所(公司住所)变更为上海市上海定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3层。”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此复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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