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国保险费率调控的思考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费率是保险产品的价格,是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的基本手段,也是左右保险市场供求的关键指标。加强对我国保险业的宏观调控,离不开保险费率调控。一、保险费率调控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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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率是保险产品的价格,是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的基本手段,也是左右保险市场供求的关键指标。加强对我国保险业的宏观调控,离不开保险费率调控。

  一、保险费率调控的必要性

  (一)保险费率调控是维护保险市场公平交易的手段。对投保人而言,保险市场是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市场。投保人由于缺乏数据积累和精算技能,难以对自身所面对风险的发生概率、期望损失进行准确预测,没有对保险产品成本的大致预估,在保险交易中只能根据个人感受做出判断。同时,投保人缺乏专业的保险知识,难以充分理解保险合同条款、术语的确切含义。因此,投保人在保险产品议价过程中处于信息劣势。为避免交易对方——保险人利用这种信息优势为自身牟取暴利,需要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保险产品的定价,以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因此,许多国家对保险产品费率采用事先批准或备案制的费率监管制度,通过事前或事后的审核,批准或否定费率的执行。另外,为避免居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保险人利用低于成本的不公平费率挤走竞争者然后再提高费率,政府往往对保险费率进行适当干预,以防止各种掠夺性定价策略,维护市场公平。

  (二)保险费率调控是维护保险业财务安全的措施。保险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养老、医疗和安全利益,一旦保险业财务状况出现风险,可能危及千家万户,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保险费率是直接关系保险业财务状况的关键因素之一。坚持稳健的原则,适当对费率进行调控,是维护保险业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根本利益的必要手段。此外,保险行业,特别是寿险行业,因经营周期较长,财务风险往往积累到一定程度才爆发,保险费率的调整对财务状况的改善具有时滞。如果仅仅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自发调整保险费率,短时间内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将会导致风险集聚,进而危及行业财务安全。以日本为例,日本寿险业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因股票、医疗市场价格高涨而盲目提高产品预定利率(相当于降低费率),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下期,随着股票和房地产市场价格泡沫破灭,形成了大量利差损,1996年利差损最高时达到127亿美元,占当时保险业总股本的57%;2003年,日本保险业累计利差损还有99亿美元,占保险业股本的 12%。7年时间消化的利差损只有28亿美元。

  (三)保险费率调控是克服保险市场“失灵”的手段。保险市场如其他市场一样,存在“市场失灵”现象,政府进行适当调控是提高市场效率的必要手段。一是费率调控可以减少保险市场垄断带来的效率损失,避免保险人利用垄断地位过高定价获取高额利润,损害市场效率和投保人利益。二是部分保险产品,例如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在达到一定覆盖面后,具有一定的正外部性,这类保险的社会收益大于投保人获得的个人效益。如果单纯依据市场定价,投保人对具有正外部性保险产品的消费必然不足,社会收益不能得到充分实现。

  二、我国保险费率体系现存的问题

  (一)部分险种费率有失公平

  1.在机动车辆保险领域(占财产险市场约70%份额),不同产险公司的车险产品缺乏一致的纯费率基准,同一风险标的在不同公司投保,费率差距过大。财产保险费率由纯费率(期望损失)和附加费率(管理费用、营销成本等)组成。对于同一风险标的而言,纯费率应当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附加费率,而附加费率在整个费率中占比相对较小。因此,同一财产保险风险标的在不同公司投保,费率差距不应过大。但经测算,以新购置的东风10吨营运货车为例,在房地产省内不同产险公司投保相同险种,保费最高可达1.8万元,最低只需0.6万元。这一现象,已经超出了财险保险费率精算理论可以解释的范围。

  2.部分返还型(分红、万能和投连)险种,在风险保障程度较低的前提下,实际收益率相当或低于银行利率,且流动性差,费率有失公平。以A公司丰登(B款)分红型产品为例,该险种5年期,28岁的投保人年缴保费2200元,5年实际缴费1.1万元(不计利息),保险责任为身故1万元或满期给付1万元加上红利。5年内,1万元保额的死亡保险保费约100元(根据C公司死亡保险“世纪泰康”费率测算,28岁被保险人万元保额的年缴保费约20元,5年即约100元)。根据历史数据,红利与1年期银行存款利息相当。因此,购买此分红险种,满期给付与累计缴费相当,对比银行存款,投保人5年内的利息损失约 1000元。

  对于居民而言,保险产品只是金融产品的一种,如果不具备显著的风险保障功能,实际收益率又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在资产选择时自然不会考虑保险产品。部分返还类人身保险费率定价有失公平,对于投保人而言投资价值和保障价值不具备吸引力,是保险营销员误导消费问题始终不能得到解决的根源之一。

  (二)财产险费率持续下降,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经测算,我国2001至2005年财产保险每万元风险单位对应的保费收入如下:

   数据说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承保费率持续下降,其原因在于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竞争更加充分、激烈,部分领域甚至出现了不计成本的过度竞争行为。竞争激烈的地区,企财险、建安险费率降至万分之几,在国际市场上已不能顺利分出,承保公司只有自担风险或贴费分保。与此同时,以人保财险为代表的产险公司近年来出现承保利润下滑现象。根据人保财险2004年报,该公司2004年承保利润4.65亿元,占已赚净保费的1%,比2003年下降了2.7个百分点。财产险费率持续下降、承保利润下滑的现象,给财产保险行业财务安全带来一定风险。

  (三)费率结构不尽合理。一些保险产品的定价主要考虑了市场竞争程度和交易对象的谈判能力,而没有根据风险标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精算,对市场竞争相对平和的地区和谈判能力较小的客户存在一定程度的价格歧视。如人保财险公司车险产品,根据全国不同区域市场竞争程度定价,竞争越激烈的沿海地区价格越低廉。实际上沿海地区车辆保有量高、新驾驶员多、车辆单价高、道路拥挤,损失概率可能还要高于内陆地区,同时营销成本也要远高于内陆地区。又如,目前很多投保机构委托经纪人采取招标形式来选择保险人,在这一过程中,因为交易对象的谈判能力增强,往往出现大幅度的费率下降。

  (四)部分险种附加费率核算和执行不尽严格,营销成本率过度攀升。近年来,维持和拓展营销渠道成为保险机构竞争的主要手段,营销成本不断攀升。车险违规返还高达30%-40%,银行保险代理手续费也高达5%,即使通过行业自律等手段,收效也不显著。其原因在于:部分保险公司采取高费率和高手续费(违规返还)率的“双高”经营手段,在核算险种费率过程中,未科学地核算期望损失、管理成本、营销成本对分险种绩效的贡献度,未严格执行附加费率所确定的营销成本率,出现了亏损,便寄望于提高费率、转嫁损失,为营销成本的攀升提供了空间。在这一过程中,谈判能力相对较弱的普通消费者实际承担的保险费率并没有降低,保险机构实际收取的保费并未提高,各类合法或非法的保险交易中间主体才是真正的获益者。[page]

  (五)对具有正外部性的部分保险产品扶持不够,此类产品覆盖面提高缓慢。除了机动车三责险、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少数责任保险由于法律或行政强制,覆盖面得到较大幅度提高外,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高风险行业雇主责任保险等具有正外部性的责任保险覆盖面仍然不高。农业保险覆盖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 2004年仅有少数几家财产保险公司开设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3.95亿元,占当年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0.36%;2005年农业险保费收入达到7.3 亿元,仍只占当年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57%。上述险种覆盖面提高缓慢,缺少有力的费率补贴等调控措施是主要原因之一。

  三、保险费率调控应遵循的原则

  保险费率调控是政府直接干预保险市场价格的行为,是市场供求决定保险资源配置的补充形式,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配置保险资源为基础。保险产品是商品,应该遵循市场规律,发挥供求机制在配置保险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保险费率调控只能作为市场机制的补充或修正。

  二是坚持保险费率以精算为依据。保险费率是根据大数法则精算得到的保险产品价格,是保险业长期经营经验的科学积累,如果背离精算要求,将会给保险业带来系统性的经营风险。

  三是坚持以安全性为直接目的,以公平性为核心目的。安全是保险行业生存的根本,失去安全,其他目标无法实现。公平是保险行业监管的出发点和归宿,费率体系如果长期处于不公平状态,费率调控就失去了意义,行业长期发展也将难以实现。

  四、加强我国保险费率调控的建议

  (一)制定保险费率调控措施体系。如同其他金融行业进行宏观调控一样,保险费率调控必须具备一系列的手段:一是窗口指导,制订主要险种的参考费率体系,以供保险业参考执行;提供费率预警,对可能带来风险的费率定价进行提前警示,建议调整。二是费率审批与备案,辅之以责令调整费率、责令停止以现行费率接受业务等行政强制措施。三是费率补贴,对具有正外部效应的部分险种费率给予一定程度补贴。四是费率浮动区间,对于保险产品费率或预定利率等直接关系费率的因子,设定浮动区间。

  (二)建立全国集中的主要险种损失数据库。由保险行业协会组建专门的数据中心,收集汇总全国车险、企财险、健康险、意外险等主要险种损失数据,制定主要险种参考条款和指导费率,供保险企业参考。同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损失数据,为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主要险种费率提供客观公正的纯费率基准,避免保险公司歧视性定价或掠夺性定价。针对我国目前财产险费率持续下降的趋势,可依据指导费率,进行必要的费率预警;或对大型业务费率逐一审核,必要时采取责令调整费率等行政强制手段进行调控,遏制财产险费率进一步下滑的趋势。

  (三)设定保险产品预定利率浮动区间。由于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和运用能力不一,统一规定固定的预定利率不宜于部分公司发挥资产管理特长;不利于保险公司及时与投保人分享利率上升带来的投资收益;使得保险业与银行等金融同业竞争处于劣势。因此,在严格偿付能力管理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的基础上,应允许保险公司预定利率在一定的范围内浮动。

  (四)设定附加费率因子参考区间。综合考虑全行业管理成本、营销成本等相关因素,对附加费率各项因子设定参考区间,供保险公司定价时参考使用和监管部门审批费率时参照审核。对于片面制定高费率而同时又采用高手续费、高违规返还的公司,依据附加费率参考区间,责令降低费率水平。通过以上举措,逐步扭转保险营销成本率过度攀升的趋势,真正让投保人获得保险业发展所带来的福利。

  (五)费率补贴。综合采取税赋减免、财政补贴等手段,对部分具有正外部性的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等产品进行费率调控,激励保险机构经营和投保人购买此类产品,以提高此类业务的覆盖面,增进保险市场效率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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