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适用于保险送交投保人阅读的方式,不构成对说明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对自己是否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故《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对被保险人即原告杨峰没有约束力。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page]
综上,原、被告订立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人身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主张保险赔偿。上诉人以本案的保险属补偿性保险,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的上诉理由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其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