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兼业代理合同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副省级城市分公司:

  为规范我系统保险兼业代理行为,防范保险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方案》(保监发〔1999〕31号文)的要求,总公司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兼业代理合同》文本格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开办兼业代理业务的,均按此合同文本格式签订兼业代理合同。

  二、公司名称统一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地)

  ____县(区)分(支)公司(营业部)。

  三、全系统统一编号,格式见附件。

  四、代理合同由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格式见附件(纸张均采用A4纸)。

  五、合同重签事宜由各分公司统一组织实施,但时间应在清理整顿验收之前完成此项工作。

  六、银行、邮政系统的兼业代理合同可直接与县(区)级机构签订。根据《保险法》规定,兼业代理机构只能为一家寿险公司代理业务,对此必须向有关兼业代理机构予以说明。

  七、根据保监发〔1999〕68号文件的精神,只与一家公司签订兼业代理合同的兼业代理机构。这次原则上对其代理资格不作要求。

  附件1:合同编码格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副省级城市分公司:

  为规范我系统保险兼业代理行为,防范保险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方案》(保监发〔1999〕31号文)的要求,总公司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兼业代理合同》文本格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开办兼业代理业务的,均按此合同文本格式签订兼业代理合同。

  二、公司名称统一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地)

  ____县(区)分(支)公司(营业部)。

  三、全系统统一编号,格式见附件。[page]

  四、代理合同由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格式见附件(纸张均采用A4纸)。

  五、合同重签事宜由各分公司统一组织实施,但时间应在清理整顿验收之前完成此项工作。

  六、银行、邮政系统的兼业代理合同可直接与县(区)级机构签订。根据《保险法》规定,兼业代理机构只能为一家寿险公司代理业务,对此必须向有关兼业代理机构予以说明。

  七、根据保监发〔1999〕68号文件的精神,只与一家公司签订兼业代理合同的兼业代理机构。这次原则上对其代理资格不作要求。

  附件1:合同编码格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副省级城市分公司:

  为规范我系统保险兼业代理行为,防范保险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方案》(保监发〔1999〕31号文)的要求,总公司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兼业代理合同》文本格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开办兼业代理业务的,均按此合同文本格式签订兼业代理合同。

  二、公司名称统一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地)

  ____县(区)分(支)公司(营业部)。

  三、全系统统一编号,格式见附件。

  四、代理合同由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格式见附件(纸张均采用A4纸)。

  五、合同重签事宜由各分公司统一组织实施,但时间应在清理整顿验收之前完成此项工作。

  六、银行、邮政系统的兼业代理合同可直接与县(区)级机构签订。根据《保险法》规定,兼业代理机构只能为一家寿险公司代理业务,对此必须向有关兼业代理机构予以说明。

  七、根据保监发〔1999〕68号文件的精神,只与一家公司签订兼业代理合同的兼业代理机构。这次原则上对其代理资格不作要求。

  附件1:合同编码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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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第         第          第

  一      二         三          四

  段      段         段          段

  第一段:类别代码,共2位,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第一位Z——代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第二位J——代表“兼业代理人”

  第二段:年限代码,共4位,与合同签订时公历计年相符。

  第三段:所在地代码,共6位,按照GB/T 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

  第四段:合同流水号,共6位。

  附件2:合同编号: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兼

  业

  代

  理

  合

  同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年 月 日

  被代理人名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代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的原则下,签订本代理合同。[page]

  总则

  第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授权范围

  第二条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其人身保险产品,乙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同时为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产品。

  第三条 代理地域范围

  (一)乙方代理地域范围为乙方或乙方分支机构所负责的区域。

  (二)甲方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进行调整。

  第四条 代理保险产品名称(险种名称):

  在本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如需增减代理险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本合同内以书面形式进行险种增减变更。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非卖单式业务有最后确认权及保险单签发权。

  (二)定期结算保险费。

  (三)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负责为乙方申领和换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

  (二)负责为乙方提供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人身保险产品。

  (三)按时支付代理手续费。

  (四)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并负责保险事故的理赔工作。

  (五)负责为乙方开办保险业务提供必要的资料、单证等。

  (六)负责为乙方开办业务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 乙方权利(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合法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二)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三)有反映客户要求和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第八条 乙方义务

[page]  (一)负责销售保险产品和代收保险费等工作。

  (二)须按《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合法开展业务,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改善投保环境,并接受甲方对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配合甲方做好保险宣传工作,并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进行保险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正确引导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参加保险,为保户做好安全保障和保密工作。

  (四)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其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指导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五)有义务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作相应登记后及时通报甲方。

  (六)应积极配合甲方主动收集出险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协助甲方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或事故调查。

  (七)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代理期限

  第九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到期时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顺延 年。

  保险费划缴期限和方式

  第十条 保险费结算期限为 月(或 天)(节假日顺延),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代理保险费划缴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代理手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按照保险监管部门规定,按不同的险种标准分别执行。具体如下:  险种名称    手续费标准

  第十二条 甲方收到保险费后 天内(节假日顺延),将代理手续费划缴乙方,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方式按财务制度执行。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十三条 若一方欲变更或解除合同,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丧失代理人资格或不符合代理人条件的;

  (三)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page]

  第十五条 解除、终止本合同时,应:

  (一)清收(缴)所有单证、宣传资料;

  (二)结清保险费和代理手续费;

  (三)清收(缴)甲方为乙方申办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等有关证件;

  (四)办理其他需要移交的事项。

  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保险代理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因不履行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实务手续;违反本合同规定,以及因管理不善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代理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二十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委托乙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代理合同、协议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当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时,双方本着互惠互利、遵守有关规定的原则立即协商修改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上报保险监管部门一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方为乙方申领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释义非卖单式:指不具有固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保险单。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合同签订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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