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什么样的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人寿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者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仍然生存,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那么人寿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什么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人寿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什么样的?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人寿保险合同特点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

  a、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

  b、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4、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性质

  大部分人寿保险合同是属于给付性合同。保险合同主要分为给付性合同和补偿性合同,比如车险就是补偿性的,损失多少补多少。医疗险也是补偿性的。人寿保险大多属于购买多少赔多少,这是给付性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人寿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什么样的相关内容,人寿保险合同多为定额给付性的长期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也不存在重复保险或者超额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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