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里的这些“猫腻”一定要知道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消费餐具单独收费”这些日常消费时遇到的无理要求,很多人都见识过,也都清楚它们就是传说中的“霸王条款”。但隐藏在保险消费里的“猫腻”条款,你能分辨清楚吗?

  1保险公司保留调整费率权利

  签合同时,如果遇到“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的条文,千万别签!这是一条地地道道的“霸王”规定。

  因为费率问题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根据《合同法》规定,没有经过和当事人的协商,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修改和调整费率,那就是擅自更改了合同。

  2理赔扣除互助

  这一条发生在在理赔时。通常情况下,商业医疗保险是对扣除社保部分给予一定范围的理赔,就是你用完了社保,剩下的费用按照条款,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但扣除部分不包括互助补贴。

  比如,你在购买了一份商业医疗住院险的同时,也参加了某某退休工人住院互助补贴,每月交50元,即可享受。这时,如果保险公司扣除了你的补贴后,再进行理赔,就是违规。因为法律规定,投保人从互助补贴中的受益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减免自己责任的理由。

  3额外限定住院时间的申请

  你买了款“商业住院医疗保险”,依据合同,如果生病住院,保险公司每天需要支付你“住院津贴100元”,年度最多给付180天。

  当你需要申请津贴时,保险公司却说不能一次性申请,得每10天申请一次。这不仅给你带来了巨大麻烦,医院还有可能嫌麻烦不给你开“每10天一次”的证明。

  这就是个无理要求。是保险公司单方面更改合同,一定要痛痛快快的拒绝。

  以下主要针对车险:

  1无责免赔条款

  前几年,如果你给爱车上保险时,会发现保险合同里有这么一句:“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是保险公司的“无责免赔”条款,意思是说,如果遇上了交通事故,你没有任何责任,那人车损坏保险公司不给赔。

  当你被撞了,责任不在自己身上,但私人追讨修车费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此时保险公司还不给赔。显然这也是一条赤裸裸的霸王规定。

  所以在2012年,保监会宣布这一规定违法,并明确叫停了。

  遇上自己平白无故被撞怎么办,如果你没有任何责任,对方又不痛快履行责任,保险公司必须先赔偿你,当向责任方追讨补偿的权利也交给了保险公司。

  2要求购买指定车险

  这个好理解。当你买车时,如果4S店强制要求你购买指定的车险,否则就不给于三包权益,这样的条款当然也是霸王条例,法律上的无效条文。

  3高保低赔

  3年前,你花20万买了辆车,车险也一直在买。现在出了事故,车子损坏严重,修理费需要10万元。理赔时,保险公司说,你的车已经开了3年,有折旧,只能陪8万。遇到这样的事,千万别答应!!!

  这属于高保低赔,赤裸裸的霸王条款,早在几年前就被保监会给取消了。新规定是:实际损失多少赔多少,不允许“高保低赔”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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