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籍货轮在途经新加坡时发生“共同海损”,货主在被船东要求分担时,向本市海事法院申请将相关证据予以保全,而法院在工作中受到了外籍船长的“阻挠”。最终,办案人员两天内三度登船,最终迫使外籍船长“低头”,彰显了我国司法的权威。
近日,天津市海事法院曹妃甸审判庭接到山东日照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保全申请,声称某国籍船舶“成功”轮承运其货物在途经新加坡时发生共同海损,船东要求货主承担海损分摊。作为收货人,该公司请求法院利用“成功”轮在唐山市京唐港停泊时,将相关证据保全。办案人员经审查得知,被申请方“成功”轮船长系某国籍,4月21日停靠唐山市京唐港卸载货物,卸载完毕后立即离港,停泊时间不超过12小时。办案人员立即奔赴唐山京唐港等待船舶靠港。
4月21日18时,涉案船舶准时靠泊,办案人员准备当夜上船。但由于在世博会期间对外轮的三检手续极其严格,耗费的时间也比平时延长好几倍。为了给被申请人留下充足的准备时间,办案人员一直等到22时才登轮。当法院办案人员向船长亮明身份并说明来意,要求船长配合提交船舶资料时,船长却推托因通讯故障无法和船东联系,没有船东指示,不能提交任何资料。
第二天10时,办案人员再次出现在船舶上。使大家意外的是,船长依然表示他的一切行动要听船东指示,并表示,“船方不提供这些资料,你们法院也没什么办法”,言行中充满了对中国法律的不屑和蔑视。办案人员再次耐心讲解本案的来龙去脉以及抗拒执法的利害关系,并努力规劝其认真对待,建议船长尽快和律师取得联系。在沟通没有效果的情况下,双方形成僵持局面。办案人员提出第二次严重警告:第一,在未提交相关资料前,船舶不得离港;第二,船舶不能离港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自己负责;第三,下次登轮时,如果船长态度仍然不变,不排除对船长个人采取强制措施。
当天15时,办案人员第三次登轮,船长态度虽然有所缓和,但表示需一天时间准备资料。办案人员立即出示扣船令,责令其24小时内提交资料,未提交资料前船舶不得离港。看到扣船令后,船长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他开始积极和船东联系、和律师沟通,并一再向办案人员表示愿意提交法院要求的一切资料。
4月24日19时,船长将资料完整提交,办案人员连夜审查,确定船方如实提交证据后,立即驱车赶奔唐山市京唐港,并于当天24时前向唐山海事局送达了解除扣押的法律文书,为被申请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名词解读:什么是“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则均属合法。因共同海损行为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损的费用,称共同海损理算。为处理共同海损费用所编制的报告称共同海损理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