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民事责任的基础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一样,均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损害结果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在民法中,对过错的判定标准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种。在船舶侵权行为法中,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在确定过错时采取客观标准,而确定方法则是综合的和多元的,针对不同的案件事实确定是否存在过错,谁的过错及过错大小。具体而言,采用以下标准和方法来判定船舶侵害方是否有过错:
1、船舶侵害方是否具有合理的技术与谨慎
这一标准是在船舶侵权责任中判定船舶所有人及其受雇人是否存在过错的基础性标准,它包括两个方面,即船舶所有人是否具有合理的技术与谨慎以及船舶所有人的受雇人是否有合理的技术与谨慎。船舶所有人是否具有合理的技术与谨慎是指船舶所有人是否依法使船舶适航并在每一个航次中保持有效的安全状态。在通常情况下,船舶碰撞法并不要求船员具有非凡的技术和超凡的谨慎,但是船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船艺?quot;良好的船艺"亦称"海员通常作法"、"海员式做法"或"海员式的行动"等。依《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2条和《美国内河航行规则》第2条之规定,"良好的船艺"是指海员通常做法可能要求的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该规定实际上要求海员应当具备一个合格的船员所通常具有的知识和技术,而不是期望该船员去预见并防止每一次事故。若遵守避碰规则仍不足以避免碰撞时,该海员应像一位具有通常技术和知识的海员在该情形下所应采取的行为一样去避让他船。
2、法律推定过错原则
这一标准是指当一船违反法定航行规则(包括国际性或地方性规则)时,除非该船舶能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背离航行规则是必要的,或者违反该规则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导致碰撞的发生,否则,法律便推定违反航行规则的船舶犯有过失。法律推定过失原则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该原则最早源于英国。由于该原则在理论上和事实上背离了碰撞事故中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的原则,大多数国家均相继抛弃该原则。目前,只有美国在该领域仍坚持法律推定过错原则,即所谓的"宾夕法尼亚规则"(PemsylvaniaRule)。依据该规则,被认定有过失的船舶若要解脱责任,不仅要证明其过错不是碰撞的原因,而且还要证明该过失也不可能导致碰撞,其目的是为了强调应绝对严格遵守航行规则。
3、双方疏忽等效原则
指碰撞当事各方的疏忽一直持续到碰撞时刻,且每一方的疏忽都能导致碰撞的发生,此时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因为此种情况下难以区分谁的过失为主。
4、最后机会原则
指船舶碰撞中,有最后机会避免船舶碰撞发生的船舶,由于其过失未能避免时,则应认定该船舶对损失负全部责任。该原则在英国司法实践中影响深远,常常成为判案的依据。根据该原则,如果一方确实观察到或经过仔细观察可以发现另一方有疏忽行为,并有充分的时间采取避碰措施却没有采取合理的行为,则应承担责任。但是,最后机会原则往往成为过失方逃避责任的借口,因为即使其存在过失,只要能证明对方有避碰的最后机会,则可免责。正因如此,英国法院也逐渐放弃了该原则,认为较公平的原则不是看是谁有最后机会避碰,而是分清谁的过失导致碰撞的发生。
我国法律对判定过失的标准未予规定,即使有一些规定,如"合理"、"谨慎"等含糊标准,也不具操作性,通常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个案确定。我们认为,判定船舶碰撞中的过失,应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是否应当注意,能否注意为依据,并根据他们行为的时间、地点和其他客观环境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