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另一种是购房人合理拒绝收房,如开发商未提供应当提供的文件(房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导致购房人拒绝收房。由于房管部门等公权力机关迟延办理备案手续而导致开发商逾期交房,开发商能否因为行政部门过失而免责?越秀法院李法官将为你解答。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根据合同相对性,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而行政部门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是不同于商品房买卖关系的行政审批关系,行政审批关系造成的损失不应转嫁到行政审批关系之外的购房者身上。
行政管理部门迟延办理备案手续不属于不可抗力。通常的政府行为,如战争、强制征收、强制征用等属于不可抗力,而行政部门迟延办理备案手续属于针对特定对象和事物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即便行政部门存在过失也不属于不可抗力。
《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开发商不具备条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不论开发商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存在违约行为,开发商就应向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李法官表示,因房管部门迟延办理备案致使开发商逾期交房,开发商不能因此免责。《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购房者也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追偿。行政管理机关与开发商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两者之间的行政审批关系,不应由《合同法》调整。若开发商因此而免责,则相当于将行政管理部门原因所造成的损失转嫁给购房者承担,这也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