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份,朱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待房子交付时,朱某却发现房子的实际情况与宣传时的户型图不一致。朱某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要求开发商赔偿其10万元损失。但该公司销售总监刘某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员工疏忽,将户型图贴错,不愿意赔偿。2013年5月初,朱某来到瑶海区明光路街道全椒路社居委申请调解。
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2013年5月14日,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该公司一次性赔偿朱某人民币4万元。
专家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对商业广告的内容在原则上应认定为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内容看待,但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往往是基于出卖人在宣传资料中对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才决定购买房屋的,如果认为此时的广告和宣传内容也是要约邀请势必对广大买受者有所不公。因此,该条解释规定,在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的情况下,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认定为合同内容,出卖人违反该内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朱某购买该小区房屋正是因为当时置业顾问的介绍和推荐,其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应认定为合同内容,因此,当朱某房屋的实际情况和户型图不一致时,应认定该公司违反合同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