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崔某为一个体户,长期经商。某日,他发现本市闹区有一个很好的房屋,便打算在这里开店做生意。于是便找来房主赵某,商定房主赵某先对房屋进行内部改造。等改造完成后,崔某便付租金开始承租这个房屋贩卖五金器材。
此后,赵某便按崔某的意思将其房屋进行改造,在内部进行了隔断和装修。完成之后,便找到崔某,要求双方签订合同。但崔某辩称,双方还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他现在也不想租了,至于赵某改造装修房屋的费用,也是用在了赵某自己的房屋上,所以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赵某不甘心,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崔某的“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赵某和崔某之间确实还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赵某要求崔某承担违约责任,也确实是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崔某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了。
其实,在合同成立之前,合同的双方就已经在法律上产生了某种特殊的关系。法律称之为“先合同关系”。在这种“先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就已经负有了诚信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在这种先合同关系中使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或及实施一些不诚信的行为,从而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损,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崔某先是一副“诚心诚意”的样子,声称要租赁赵某的房子,并要求赵某按其要求进行改造。但等到赵某改造完成后,崔某却又不租了。这种行为明显是不诚信的,甚至是带有恶意的“假磋商”。对此,理应赔偿赵某的损失。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