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咨询:我于2012年9月与租户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间为三年,于2013年7月开始起租,房租交六押一,约定首次交房租为交9压一,免费装修期为15天,没有定金,首期租金当时租户已付,现在因为与之前的旧租户有纠纷而造成我到目前还无法与新租户履行合同,目前逾期6天,合同上有关违约金的约定双方合同签订的不一样,我的合同上关于违约金约定这一栏是空白的,租户的合同上违约金这一栏写着“12个月的房租”,但是这一栏上没有我们双方的手印盖章。如果新租户告我违约,我需怎么赔偿?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付毅律师 回复 :同一租赁行为有两份合同,必须先看哪份合同是有效的,具体的见到合同后才好确定。关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有约定的从约定,违约金约定过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申请法院降低。
同时,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则一方违约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此时,由损失方提供由于相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自己损失的证据,主张赔偿。
具体法律规定见《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