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劳动法制走进社会-──吉林省劳动监察法制建设的调查

更新时间:2019-08-07 23: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劳动监察法制建设主要通过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途径来实现。目前,我省在这方面的建设已初具规模,成效明显且难点突出。立法需进快车道吉林省的劳动监察随着《劳动法》的诞生而发展的。1997年底,全省各级劳动部门开始陆续增设劳动监察业务,当时劳动监察建

劳动监察法制建设主要通过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途径来实现。目前,我省在这方面的建设已初具规模,成效明显且难点突出。

立法需进快车道

吉林省的劳动监察随着《劳动法》的诞生而发展的。1997年底,全省各级劳动部门 开始陆续增设劳动监察业务,当时劳动监察建章建制及立法问题摆到了日程,因劳 动监察本质是行政执法,而执法必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省劳动厅在组建劳动监 察机构的半年时间里,先后制定了《吉林省劳动监察暂行办法》、《吉林省劳动监 察员管理办法》等四个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虽然在当时指寻全省的劳动监察工作 和规范劳动监察执法人员行为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它既不属于政府规章,更不是法律法规,在劳动执法中缺乏应有的力度。

随着劳动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来自内外部两方面压力越来越突出,从外部环境看 ,近年来全省所有制格局发生了明显变化,非国有经济发展迅猛。据统计,截止1 997年底下,我省非公有制企业户数比1991年增长19倍,职工人数增长15倍。一些 新成立和改组改制企业由于劳动法制观念淡溥,劳动规章制度不健全,使劳动关系 主体之间矛盾增多,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态势。1997年全省劳动信访达7679人( 件)次,比1992年增长4.3倍。今年上半年,全省受理劳动纠纷案件864件,比上年 同期增长1.8倍。违反劳动法,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一直呈上升趋势。从劳动 系统内部情况看,1995年《劳动法》虽已出台,但执法实践呼唤尽快出台与《劳动 法》相配套的劳动监察法规日趋迫切,特别是法律上缺少操作性较强的处罚程序和 内容。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 保险。"但有些单位却不给职工缴纳,对此类触犯《劳动法》的问题如何处罚,目 前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没有明确。《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 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罚款"。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罚款数额, 致使劳动执法人员运用处罚手段时无所适从,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劳动执法明显 软弱。因此,重视和加强劳动监察立法工作,是我省劳动监察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五大召开以后,国家明确提出了一切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政,省委随之作出 了《关于深入开展依法治省的决定》,这从客观上为加强劳动监察法制建设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和明确的目标,是加快劳动监察立步伐,全面加强劳动监察法制建设的 行动依据。目前,国家和省已加快了劳动监察立法及实施进程,正在抓紧制定有关 劳动监察方面的条条例和规章,陆续出台后,将会弥补劳动监察法制建设的空白,使我省劳动关系的调整有肖可依,才能加快劳动法制走向社会的步伐。

亦喜亦忧话执法

执法在立尖、守法诸环节中,承上启下,功能十分重要。我省的劳动执法工作,几 年来克服了人员少,任务重,基础条件欠缺等多方面困难,在实践与探索中,从无 到有,逐步规范。可以说是起步难、创业难,但起点高,成效快。省、市、县三级 劳动监察网络已初步建立,通过采取以下多种方式开展执法活动,取行了可喜的进展。

积极开展劳动年检。1997年初,在国家和省严格清理原有收费项目,严控出台打捞 的行政性收费项目的大环境中,省劳动厅反复多次与有关部门协调,在非常困难的 情况下,出台了《吉林省劳动年检实施办法》,在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全面实行劳动 年检制度。去年劳动年检的覆盖面达到全省用人单位总数的88%。今年我省在劳动 年检的周期、数量、范围、质量等方面都比去年有较大突破。通过对用人单位各项 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自查自纠,自 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化解了潜在的劳动纠纷。 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是紧密围绕劳动部门的中心工作来进行。如前一个时期 ,我省针对一些民营职业会绍机构,利用下岗职工急于求职的心理,以各种手段坑 蒙欺诈求职者问题,省劳动厅会同省公安厅、工商局、省物价局联合开展了整顿职 业介绍机构,打击各类非法职业中介行为的专项检查。全省共有各类职业介绍机构 584户,从业人员1373名,经清理仅保留102户,占职介总数的17%。通过清理整顿 ,保护了求职者的权益,促进了我省职业介绍服务事业的良性发展。此后,又在全 省范围内开展了用人单位缴纳两费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和发放情况的专项检查,以促进全省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认真开展执法月活动。去年五月,根据劳动部统一部署,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把 非国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劳动工时、劳动保险及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等作为重点 检查内容,此期间,全省共检查用人单位12192户,涉及职工55.3万人,其中有13 47户用人单位被查处。共为职工补发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的工资276.6元,补 发加班工资64.6万元,补签劳动合同26.6万份。有力地打击了各类劳动违法行为,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举报专查。去年全省共受理群众举报劳动纠纷案件648件,立案427件,结案4 26件,今年上半年,我省受理劳动纠纷案件684件,结案595件。尤其是对一些比较 棘手的劳动纠纷案件,坚持公正、公开,达到了令多方满意的效果。为此,有的外 商投资企业特意制作牌匾,送到了省政府,感谢劳动部门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坚定了在中国投资的信心。此外,还有多名下岗职工和普通劳动者向劳动部门赠送 锦旗,感谢劳动厅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了劳动部门的威信和知名度。 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规定。针对目前新办和改组改制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不健全, 劳动纠纷案件增多的现状,全省对新办和改组改制的用人单位实行了劳动规章制度 备案规定,旨在突出劳动行政部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职能,强化事前的指导和监督,避免和减少了劳动纠纷案件的发生。

目前,在劳动监察执法方面,也存在着令人忧虑的难题。一是受客观经济环境制约 。有些企业由于经济效益不好,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拖欠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 员养老金等问题非常突出,按《劳动法》的规定,理应责令限期补发,但实际执行 起来有难度。二是行政干预较多。近年来,有的市县政府制定了一些给国有企业挂 牌保护的规定,不允许到这些企业进行各种检查和收费。此外,以影响投资环境为 由对有些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特殊"照顾",使劳动执法出现了一部分真空地带,致 使有些劳动违法问题处理不了,直接影响劳动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有的地区 的领导对劳动监察工作不够重视,至今没有单独设立劳动监察机构,与其它业务机 构合署办公。专职劳动监察员明显配备不足,力量与任务之间的矛盾相当突出。有 的长期占用劳动监察人员编制、车辆和经费,劳动执法工作难以开展。四是劳动执 法力度软弱。目前,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完善,缺乏系 统性和完整性。致使在查外劳动违法案件中,不痛不痒,没有力度,甚至导致衣的 企业边查边犯,造成劳动执法难,产生不了威摄力。以上这些问题直接制约着劳动法制建设的顺利开展,让劳动法制走向社会还需做艰苦努力。 [page]

自律比他律更紧迫

从目前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漠问题普遍而突出, 可以说全民族守法的完全教育,法律意识的提高要比立法、执法工作更艰巨、更紧 迫,而且任重道远。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企业利用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 矛盾和目前下岗职工求职心切,有法不依,违法《劳动法》现象相当突出。主要表 现:1.不能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用之即招,不用即退,随意性大。解聘只凭企业一 句话,职工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2.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较大。每周五天的工 作制度在有些企业得不到落实。职工时常处在超负荷工作状态之中。3.廉价用人, 有意压低、克扣、拖欠职工工资,以此来降低企业的投入,单方面地追求企业效益 ,这是私营、外资企业比较普遍的做法。4.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差,不为职工交纳养 老、失业保险金。5.坑蒙欺诈求职者。有此职业介绍机构采取非法手段欺骗求职者 违法案件时有发生。6.必要的劳动保护不落实。一些企业在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上 投入少,有的职工发生工伤后,推之门外,不予及时全面治疗,给双方发生劳动纠 纷留下了隐患。而当今,劳动者的法制观念淡漠,自我保护意识很差,一旦遇到侵权问题,不会利用法律去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也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去解决。

可见,让法制走进企业、走进社会,让企业的经营者、雇主和劳动者知法、守法的 任务相当紧迫。古今中外的情况表明,自律比他律更紧迫、更可贵。因为,自律往 往是在问题萌发之初,管理成本低,见效快,内因起决定性作用,而他律毕竟要靠外在机制来规范和约束。

首先,要制定劳动普法计划,并落实普法机构、人员和资金。其次,针对不同对象 开展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劳动法制宣传教育,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各自的权利 、义务和法律责任有更加清晰的了解。要对企业的经营者、雇主和劳资人员进行劳 动法规培训,使其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内部劳动行为。三是建立劳动违法案件举报中 心和举报电话,使劳动者方便投诉,及时报案,靠执法部门来保护自已的权益。四 是通过新闻媒介曝光典型案例,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守 法自觉性。五是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咨询活动,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服务,为增强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创造条件。

法律监督促进执法上水平

劳动监察法制建设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是健全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 。因为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执法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劳动执法本身不受法律约束又 何谈让劳动法制走进社会。因此,我省非常重视这方面的建设,从两方面入手进行 监督。首先重视外部的监督。一是认真接受各级人大的行政执法监督,主动向人大 汇报劳动执法情况,反映并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各级权力机关开展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随时答复有关劳动监察法制设方面的提案,诚恳接受监督, 有问题及时整改。二是重视劳动监察员的培训和管理。明确规定凡是劳动监察员, 都必须经国家或省培训考核,取行合格资格方可上岗。几年来,省里在指导各级劳 动监察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期分批 地对全省现有在岗的专、兼职劳动监察员进行了轮训,重点学习《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及《行政复议条例》,以此来规范和约束劳动监 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旨在提高我省劳动监察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同时也重视劳动系统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一是陆续制订了《劳动违法案件 处理工作制度》、《劳动监察办案工作制度》等五项监督制度。从而使劳动行政执 法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二是健全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要求重 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向上级行政机关备案。三是严格行政执法程序 。在有关劳支执法监督制度中规定,各级劳动监察员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 章行为的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经集体研究后报分管领导批准,以劳动行 政机关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实施劳动行执法监督,几年来 ,全省劳动系统没有发生一起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问题。法律监督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从而提高了劳动行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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