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工作中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1)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行为负责,如果是因为委托人指示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蒙受损失的,委托人应予赔偿。至于委托人对这种损失的产生是否有过错则在所不问。(2)即使委托人自身并没有过错,若受托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害时,受托人也有权请求委托人赔偿其所受损失。所谓“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受到的损失,是指只要损失的发生与委托事务的处理有因果联系,而无论是否在委托事务处理过程中发生,即使在处理完毕后才发生或显示结果,都应由委托人赔偿。
二、在受托人所受损害系第三人的加害行为造成时,受托人也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但如果第三人并不明确,或者没有能力,或者没有过失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受托人只能请求委托人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在向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有明确的应负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委托人有权请求受托人让与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倘若受托人的损害并非由于他人的行为所致,也非因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则只能由委托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为两人及两人以上时,如合同中无特别约定,各受托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委托人为两人以上时,各委托人对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行为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若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损失,则可以出现既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又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的情况。例如,受托人为了处理委托事务而外出途中被盗的,受托人既可向盗窃者求偿,又可向委托人求偿。于此情形,受托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人求偿,委托人不得以受托人未向盗窃者求偿为由拒绝赔偿。但是,受托人从其中一人受偿后,即丧失向另一个债务人的求偿权。若从委托人处求偿,受托人向第三人的求偿权应转归委托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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