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案的曲折抗诉

更新时间:2019-10-23 21: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引发这场官司的是德州市顺河织布厂,该厂系德城区运河街道办事处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庄村委会)于1986年投资开办,1989年注册成立的村办集体企业。1999年2月至2002年5月,顺河织布厂一直由付某承包经营。然而,2002年5月,张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杨某在未经村民大会

  引发这场官司的是德州市顺河织布厂,该厂系德城区运河街道办事处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庄村委会)于1986年投资开办,1989年注册成立的村办集体企业。1999年2月至2002年5月,顺河织布厂一直由付某承包经营。然而,2002年5月,张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杨某在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情况下,将村集体所有的顺河织布厂承包给滕某,并让滕某与同为张庄村村办集体企业的德州市金达实业公司签订了关于承包顺河织布厂的经营合同,当时该厂资产已达700余万元。因滕某之母当时在村委会工作,并保管村委会公章。滕某利用这一便利条件,以顺河织布厂原营业执照丢失为借口,变更了织布厂的法人代表。该承包合同的签订,当时便引发了村委会及广大村民的强烈不满,大家拒绝履行合同,并且该村村委会在召开了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后,迅速选定了一名新的企业承包人。

  因承包合同签订后,滕某一直无法正式接管织布厂。于是,2002年9月12日,滕某以德州市金达实业公司为被告,原承包人付某及张庄村委会为第三人,诉至德城区人民法院。

  村级企业承包纠纷惊动三级法院

  此案虽仅是一个村集体企业的承包纠纷,却相继惊动了三级法院。历经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和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四次审理,三级法院对案件事实存有争议,分歧较大。其中争执的焦点问题便是:滕某与金达公司签订的顺河织布厂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德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顺河织布厂属张庄村村办集体企业,金达公司也系张庄村村办集体企业,但在其工商登记档案中,河西经济开发区经济管理委员会出具了顺河织布厂等十个村办集体企业为金达公司下属单位的证明,金达公司正是据此将顺河织布厂纳为其分支机构。但因河西经济开发区经济管理委员会不是顺河织布厂的投资创办单位,因此对该厂无所有权,其未经张庄村委会、顺河织布厂同意出具的证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金达公司对顺河织布厂无所有权,更无权对外发包,张庄村委会也未授权金达公司对外发包顺河织布厂。因张庄村村民自治章程规定,村内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必须由村委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这一规定恰恰证明了村委会没有授权金达公司发包顺河织布厂。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不合法。法院判决驳回滕某的诉讼请求;金达公司返还滕某承包金35万元。滕某不服,提出上诉。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初张庄村委会申请成立金达公司时,将包括顺河织布厂在内的十个所属集体企业作为注册资金投入到金达公司名下,因此金达公司也是张庄村委会所属的村办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张庄村委会将多家村办企业作为金达公司的注册资金,实际上是一种授权行为。所以说,金达公司与滕某签订承包合同,是在其经营范围内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而且滕某的承包费比上一届承包人付某的承包费要高。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德城区法院的判决;确认滕某与金达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为有效合同,继续履行;金达公司、张庄村委会、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办理交接手续。张庄村委会不服,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金达公司注册时,将顺河织布厂纳为其分支机构,但二者均是独立的法人企业,因此金达公司对顺河织布厂无经营管理权。遂判决撤销该院原判决;维持德城区法院的判决结果;对此判决,滕某不服,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而高院审理决定,维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的判决结果。

  检察院为民奔走,提出抗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一出,张庄村村民表示了强烈不满。2005年2月,德州市检察院民行处收到了张庄村委会的申诉材料,于是立即着手进行审查并向检察长及时作了汇报。按照检察长要求,从依法审查监督,维护村民利益的角度出发,民行处组织人员对这起惊动了三级法院的案件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审查,调取了每次审理的卷宗,多次深入张庄村与村民代表和部分村民进行座谈,最终形成了一千余页的卷宗材料和五千余字的建议提请抗诉报告,并及时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作了汇报。省院民行处采纳了德州市检察院的意见,在审查后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焦点主要为金达公司与顺河织布厂关系的确认。

  1、原告提出的金达公司将顺河织布厂纳为其分支机构,主要依据是工商登记档案中,河西经济开发区经济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一份证明。但因出证明的单位不是顺河织布厂的投资创办单位,因此对该厂不享有所有权,其未经张庄村委会、顺河织布厂同意出具的证明无法律效力。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5条规定:“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等,须经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机关核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通知开户银行。”但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达公司将同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顺河织布厂纳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并没向该厂的设立批准机关德州市工商局德城分局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最高法院民事调解终定“乾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检察院的抗诉后,接下了这起因山东省德州市一个小村集体企业引发的承包合同官司。经审理查明,由于历史原因,金达公司确实一直以发包方的身份,与顺河织布厂的承包人签订合同。但金达公司成立后为独立的法人同时,该公司所谓的下属十个单位也仍然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延续存在。这一现象的存在,正是引发这场官司的焦点。但为了尽快了解此案,让顺河织布厂的生产转入正轨,让村民安心生产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在支持检察机关抗诉的同时,本着和谐的原则,对此案进行了民事调解。

  经合议庭主持调解,此案各方当事人于今年4月25日自愿达成了以下协议:

  一、德州市金达实业公司与滕某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有效,现因无法继续履行予以解除;二、德州市金达实业公司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返回滕某承包费35万元及利息,德州市德城区运河街道办事处张庄村村民委员会对前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三、张庄村村民委员会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滕某经济补偿15万元。

  至此,这起历经六年时间、四级法院五次裁判的承包合同案终于宣告完结。为感谢检察机关维护广大村民利益的正义之举,6月28日,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张庄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特将一面写有“依法监督保公正,关注民生促和谐”的牌匾送到了市检察院民行处。[page]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第十九条:“企业所有者依法决定企业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选聘方式。”第二十条:“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企业所有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招聘、推荐方式选用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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